重庆,一女子离异后带着12岁儿子生活,后经人介绍,与同样离异且带着14岁女儿的男子相识相恋。二人登记结婚后,分别在2012年花21万、2019年花50万买了两套房,都登记在男方名下。多年后,男子竟瞒着女子,将两套房都过户到前妻名下。女子控诉后,男方却称经济独立,房子是卖给前妻的。 2003年,重庆的代女士离了婚,独自带着12岁的儿子生活,日子过得艰难。 亲戚心疼她,四处张罗给她介绍对象。2007年,她认识了同样离异、带着14岁女儿的罗先生。 相似的经历让两人很快走到一起,感情越来越好。 代女士见罗先生父子租房住,就让他们住进自己家。 2012年3月27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先后花21万和50万买了两套房,都登记在罗先生名下。 后来,代女士和罗先生住在儿子买的房里,两套婚后房一套罗先生女儿住,一套闲置。 2025年,罗先生去帮女儿带外孙,9月底代女士联系不上他,去继女家寻找,却得知房子已被过户给前妻,查询后发现果然如此,代女士当时就崩溃了。 代女士真心对待这段婚姻,毫无保留地付出,怎么就成了现在这个样子。 她想起这些年,如今却换来这样的背叛,她觉得自己的信任被践踏,感情被伤害,财产权益也被严重侵害。 代女士认为,两套房是婚后买的,自己出了钱,肯定是共同财产,罗先生没权利擅自过户。 罗先生却说,自己经济独立,购房款是婚前积蓄,房子就该归自己。 从代女士角度看,她觉得婚姻里就该相互扶持,自己为家庭付出这么多,房子理应有自己一份。 她觉得罗先生做的事不地道,不仅伤害感情,还侵犯财产权益。 她希望法律能还自己一个公道,让罗先生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罗先生觉得自己经济独立,购房款都是婚前攒的,和代女士没关系。 他说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处置,过户给前妻是自己的事。 他觉得代女士无理取闹,就是想占房子便宜。 从法律层面看,这事可没那么简单。婚姻里的财产问题,可不是凭一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得有法律来评判。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两套房是代女士和罗先生婚后购置,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应属共同财产。 罗先生说经济独立,购房款来自婚前且未婚同,这得他拿出证据来。 可实际上,婚后收入一般都会混同,他很难证明购房款和婚后生活没关系。 所以,从法律上讲,这两套房大概率是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罗先生擅自把共同财产过户给前妻,这行为明显不合法。 而且,还得看交易价格、款项支付、前妻支付能力等情况。 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前妻又没支付能力,那很可能被认定是转移财产。 代女士要是想维护自己权益,可以收集证据,比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婚后收入证明等,证明房子是婚后购置,自己出了钱。 然后向法院主张过户无效,要求恢复房产登记。 要是打算离婚,还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让罗先生少分或者不分。 代女士真心对待这段婚姻,为家庭付出这么多,罗先生却这么对她,实在不应该。 婚姻里最重要的是信任和忠诚,罗先生这么做,不仅伤了代女士的心,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 他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罗先生擅自过户共同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代女士有权利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法律也会给她一个公正的判决。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财产也是共同努力的结果。 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损害对方利益。 罗先生这么做,不仅违背了道德准则,也触犯了法律红线。 他应该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严重后果。 在婚姻里,尤其是再婚家庭,财产问题一定要重视。 不能仅凭信任就盲目处理,要有清晰的财产边界和法律保障。 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后财产约定,明确财产归属和处置方式。 罗先生要是能证明购房款确实是婚前积蓄,且和婚后生活没混同,房子是不是就归他所有了? 根据民法典规定,虽然购房款可能是婚前积蓄,但婚后购置的房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购房款和婚后生活完全独立,这在实践中很难做到。 所以,罗先生很难证明房子只归他所有。 要是罗先生和前妻的交易价格合理,前妻也有支付能力,这过户就合法了吗? 即便交易价格合理,前妻有支付能力,罗先生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还是违反了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所以,这种过户行为依然不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罗先生将两套房产过户给前妻的行为无效,恢复房产登记在罗先生名下。 若代女士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罗先生因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将少分或不分房产。 在婚姻里,要珍惜彼此的感情,尊重对方的权益。 遇到问题,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