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岁男子爱上48岁已婚带俩娃的KTV女服务员,三个月花光积蓄又举债20万,仍未能获得女方欢心。男子求爱不成,竟然趁女子点歌时从背后将她掐晕,准备和她同归于尽。 据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等报道,36岁男子黎某已经十多年没谈过恋爱了,三个月前黎某和朋友去KTV唱歌,认识了陪他们喝酒点歌的女店员文某。 文某比黎某大12岁,已经结婚还生了两个孩子,可是年龄的差距并没有拉开她和黎某的距离,黎某觉得文某落落大方又开朗风趣,和自己非常投缘。 于是,从那以后,黎某经常找文某聊天,还经常从她那里订包房,让她赚提成。 没多久,黎某就向文某展开了追求,他觉得文某只是因为已婚身份,暂时不方便和自己在一起,以后时机到了,自己肯定有机会。 于是,黎某不要钱一样给文某买黄金项链、黄金手链,还频繁去KTV消费。 可是黎某本来也不是什么有钱人,没多久他的积蓄就花完了,为了继续追求文某,他又到处借钱,还背了网贷。 黎某和文某认识短短三个月,就背了近20万的债。可即便如此,文某还是对黎某爱搭不理的,黎某求爱不成,觉得太亏了,于是产生了和文某同归于尽的想法。 今年6月的一天,黎某又去订了一间包房,和文某唱歌的时候黎某对文某动手动脚,文某非常反感,黎某心生怒意,趁文某转身点歌时,双手掐住文某的脖子,很快,文某被他掐晕了。 黎某发现文某晕倒后心里非常惊慌,他用椅子抵住门,又返回探文某的鼻息,发现她还有气,黎某没再采取行动,几分钟后文某自行转醒。 文某醒来后非常害怕,她强行镇定下来,安抚好黎某后,谎称要上厕所逃出包房。黎某虽然同意了,但因担心事情败露,一直跟在文某身后。 在厕所门口,女店员赵某路过时,文某突然跑出来抱住她求救,此时,文某紧绷的神经终于松懈下来,她瘫坐在地上,语无伦次地说:我不要进房间! 黎某走过来,说文某喝多了。赵某最开始并没有发现不对,对黎某说让他回去玩,自己陪文某醒酒。 可黎某神情紧张,不同意留下文某,赵某察觉不对,立即喊来负责人。 在休息室,大家这才发现文某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文某哭着说,把黎某送她的金银首饰全部还给他,以后不要再来找她了。可黎某不同意,非要文某和他复合。 双方僵持住了,黎某要求报警。谁知,民警到来后黎某突然掏出一把刀,恶狠狠地说:我今天带刀来,就是要弄死她! 原本双方还有和解可能,黎某这一举动直接将他送上了被告席,还被指控故意杀 人罪。 黎某并未造成文某实质性损伤,为什么仍然被控故意杀 人罪呢?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黎某求爱不成,觉得自己付出巨大却未得到回应太亏了,进而产生和文某同归于尽的想法。 这种主观心态表明他明知掐文某脖子的行为可能导致文某死 亡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在实施掐脖行为时,黎某的目的就是要剥夺文某的生命,符合故意杀 人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黎某趁文某转身点歌时,双手掐住文某的脖子,这一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是一种可能直接导致他人死 亡的暴力行为。 文某很快被掐晕,足以说明黎某的行为,对文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现实的紧迫危险。 虽然文某自行转醒,但这并不影响黎某故意杀人行为的成立。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黎某已经实施了故意杀 人的实行行为,但由于文某晕倒后心中慌乱,自行停止了行动,属于故意杀 人罪的中止形态。 在文某醒来后,黎某虽有惊慌表现,但当民警到来后,他掏出一把刀,说自己带刀来就是要弄死文某。 黎某的这一行为进一步表明他杀害文某的故意贯穿始终,即使之前文某转醒,他仍未放弃杀害文某的念头,其故意杀 人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因此,黎某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剥夺文某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掐脖等可能导致文某死 亡的行为,侵犯了文某的生命权。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前,检方已经以故意杀 人罪(中止)对黎某提起了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