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12年前,一村民找到何先生,称他已经打点好了关系,请何先生走个过场帮忙担保贷款30万。到了还款时间,贷款人举家消失,何先生不仅被拘留,还被迫还款50多万。 2013年,何先生在老家农村种香菇,年收入只有两三万元,同村村民阿华是何先生的本家远亲。 当年12月,阿华找到何先生家,称他要贷款30万,想让何先生给他做担保。 当时,何先生已经帮两个亲戚担保了20万,根本没有再次担保的资格。 可阿华摆摆手,说他已经打点好关系了,何先生只需要走个过场,在担保人一栏签个字就行了,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阿华软磨硬泡,何先生抹不开面子,念在大家都是一个村的份上给阿华签了字。 除了何先生,村里另外还有4家8个人共同给阿华做保,这些人和何先生一样,要么收入太低,要么已经替别人担保了,全部没有担保资格。 两年后到了还款时间,阿华一家全部消失,放款行找不到阿华,就将阿华、何先生夫妇及另外4对担保人全部起诉了,要求追究担保人的连带担保责任。 不久,一审判阿华偿还30万本金及利息,其余10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是,判决生效后,该行并没有追查阿华的行踪,也未找他们10个担保人协商还款,判决生效后,也没有申请执行。 此后,何先生外出打工攒了点钱,到县城里开了一家门窗店,做起了生意。 转眼就是8年过去,2023年3月,借款行突然联系何先生,让他和另外两个担保人一起去协商还款事宜。 可几人刚到场,该行就联系执行人员将他们带走了。 该行表示,何先生等人要偿还30万本金加40万利息,一共70万。 何先生等人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哪里来这么多钱?协商无果,何先生等3个担保人被戴上手铐司法拘留了。 事发后,何先生的家属连夜到处借钱,凑了12万,何先生这才被放了出来。 同年5月,村里出面进行协商,该行同意减免部分利息,可其他4对8个担保人家里都非常困难,4家一共才凑了6万块钱。 何先生没办法只好到处借钱,7月1日,又向该行转了36万及7300元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这件事才算暂时结束。 也就是说,何先生一个人就出了51.73万,还背上了几十万的外债。 何先生不服,他认为,12年前的那次担保本来就是违规的,于是,不甘心的他进行了举报。 2025年10月,当地金融监管局出具了一份《金融违法线索认定意见书》,明确指出该行没有充分调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没能有效监督贷款资金,存在放贷前调查不到位和放贷后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可是,何先生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他担心影响孩子的未来,想要撤销自己被拘留的案底,追回自己垫付的50多万,但是该行一直没有回应。 1、借款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规?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本案中,当地金融监管局明确指出,该行没有充分调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没能有效监督贷款资金,存在放贷前调查不到位和放贷后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这表明,该行在贷款发放和管理过程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 2、这种情况下,何先生等10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何先生等担保人本身可即便不具备担保资格,但担保资格审查属于该行内部规定,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何先生等人抹不开面子,给阿华担保,属于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与该行、借款人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定情形。 因此,何先生等担保人签下的担保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是有效的。 3、阿华消失,何先生等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一审判阿华偿还30万本金及利息,其余10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由于阿华举家消失无法偿还债务,该行有权要求何先生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虽然该行存在违规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何先生等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不是闹着玩,担保合同更是不能乱签,万一出现纠纷,后悔就来不及了。 维度新闻、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