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顾先生听熟人刘某明建议,把价值89.4万的543只羊运到贵州玉屏县让儿子养殖,不到半年,羊陆续不见,只剩120多只,儿子发现刘某明把两群羊弄混,卖自己羊时也卖了顾先生的羊,还不断补新羊,顾先生报警,警方先认为是经济纠纷,刘某明赶走顾先生儿子并占有剩余羊。顾先生再次报案,警方先以诈骗立案后又撤销,认定刘某明不构成犯罪。如今羊下落不明,刘某明失联,顾先生还欠债,媳妇卧病在床。 顾先生和妻子一直养羊贩羊,之前在盐城,后来去了河南。 2024年,行情不好,熟人刘某明说把饲料羊运到贵州玉屏养一阵,包装成跑山羊、草饲羊能卖高价,顾先生心动了。 顾先生满心期待着这批羊能带来转机,他拿出全部家底,还贷了款,分三次花89.4万买了543只羊。 他看着这些羊,仿佛看到了未来的好日子,对儿子说,儿子,这批羊可得好好养,等卖了好价钱,咱家日子就能好起来。 儿子拍着胸脯保证,爸,你放心,我有技术,肯定把羊养得肥肥壮壮的。 就这样,儿子带着羊前往玉屏后,儿子每天照料着羊群,还时不时和顾先生汇报情况。 可到了2024年9月,儿子突然打来电话,声音焦急又无奈,爸,羊出问题了,现在就剩120多只了。 顾先生脑袋嗡的一下,差点没站稳,他急切地问,咋回事,好好的羊咋能少这么多。 儿子说,刘某明经常把贩来的羊混进养殖场,卖自己羊的时候,也把咱家的羊给卖了,然后再补新羊进来。 顾先很生气,这刘某明怎么能干出这种事,我得找他理论理论。 顾先生立刻赶到玉屏,找到刘某明,愤怒地说,刘某明,你为啥要偷我家的羊,这可都是我贷款买的,你要是不把羊还回来,我和你没完。 刘某明却一脸无所谓,说,什么你家的羊,大家混养着,哪分得清,再说了,我也不是白拿,之后会补回来的。 儿子接着说,刘某明经常把贩来的羊混进养殖场,卖自己羊的时候,也把顾先生的羊给卖了,然后再补新羊进来。 顾先生又气又急,赶紧报了警。 他心想,这刘某明太过分了,这不是坑人吗? 可警方来了之后,调查了一番,说这是经济纠纷,让顾先生和刘某明自己协商解决。 顾先生傻眼了,这怎么就成经济纠纷了? 自己的羊不明不白地少了这么多,刘某明这不是盗窃吗? 可警方有自己的判断依据,他们觉得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某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只是合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顾先生没办法,只能先回家等着。 没想到,没过多久,刘某明竟然把他儿子赶走了,还占有了剩下的羊。 顾先生这下彻底火了,再次报了案。 警方这次立案了,可没过几天,又撤销了。 2025年1月2号,警方给出结论,认定刘某明不构成犯罪。 顾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羊没了,钱打了水漂,还欠了一屁股债,媳妇也因为这事气得卧病在床,刘某明咋就不构成犯罪呢? 他四处打听,想找个说法,可刘某明失联了。 羊也不知去向,顾先生感觉自己掉进了一个无底洞,怎么爬都爬不出来。 这好好的一个家,就因为听了刘某明的话,搞成现在这个样子。 顾先生后悔不已,要是当初不听刘某明的忽悠,多实地考察考察,签好合同,也不至于落到这般田地。 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只能盼着能有个转机,把损失挽回一点。 刘某明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呢?难道就因为他前期有正常合作,变卖羊只后承认欠款25万元,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从法律层面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警方撤销案件,认定刘某明不构成犯罪,是因为难以证明刘某明一开始就意图骗取财物。 刘某明前期和顾先生有正常合作提议,在变卖羊只后还承认欠款25万元,这些行为让警方难以认定他一开始就抱着非法占有顾先生羊只的目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刘某明把贩来的羊混进养殖场,卖自己羊时也卖顾先生的羊,之后占有剩余羊只,这种行为看似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但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明和顾先生之间,并没有明确的代为保管关系,所以也难以认定为侵占罪。 从民事角度看,刘某明和顾先生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刘某明在合作过程中,未经顾先生同意,擅自处理顾先生的羊只,给顾先生造成了损失,这属于违约行为。 顾先生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要求刘某明赔偿损失。 投资时,容易被熟人忽悠,觉得熟人不会坑自己,就放松了警惕。 不实地考察,不签合同,一旦出了问题,就陷入被动。 就像顾先生,听刘某明说能赚钱,就盲目投资,结果血本无归。 投资要谨慎,不能光听别人的一面之词,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 顾先生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起诉刘某明,要求其赔偿损失。 但刘某明失联,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做任何投资都要擦亮眼睛,别被利益冲昏头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