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0岁已婚男子尹某和35岁女子孟某闹分手,孟某扫了一辆单车离开,尹某在后面追赶时摔了一跤,9天后离世了。尹某的妻女起诉孟某,称孟某和尹某一起喝酒后没有将尹某送回家,还故意骑车引尹某在后面追赶,间接故意导致了尹某的死亡,要求孟某赔偿各项损失50多万。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裁判文书网等报道,60岁的尹某有家庭,却和35岁女子孟某保持暧昧关系。 2024年3月的一天,尹某带着孟某和一群朋友一起吃饭、唱歌,期间尹某喝了不少酒。 不久,尹某打车带着孟某一起离开,半路上尹某提出想带孟某散会步,两人提前下车走路。 散步过程中,尹某和孟某发生争执,两人闹起了分手。孟某在路边扫了一辆单车,想骑自行车离开,尹某一直在旁边挽留,孟某又陪他走了一截路,随后便骑车离开了。 孟某骑车离开后,尹某一直在后面追赶,想要挽回孟某,谁知却突然摔了一跤。好心路人看见后,替尹某打了120。经过9天的救治,尹某不幸身亡。 据医院在案发当天发放的《病危通知书》显示,尹某系“猝死(心源性可能)”。9天后尹某死亡,死因 为心脏呼吸衰竭。 案发后,尹某的妻子和女儿不能接受。她们认为,孟某当天和尹某一起聚会,在明知他醉酒的情况下,有义务将尹某安全送回家。 在明知尹某醉酒的情况下,孟某还和尹某吵架,后又故意骑车引尹某追赶,导致尹某摔倒。 孟某应该知道,尹某是一位60岁的老人,在醉酒情况下追赶车辆很可能发生意外,孟某却放任这种情况发生,间接故意导致了尹某的死亡。 于是,尹某的妻子和女儿据此要求孟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 对此,孟某辩解称,尹某当天虽然喝了酒,但意识清醒。两人争吵后她想离开,尹某挽留她后,她又陪尹某步行了一段路程,最后离开时打开了手机导航,并没有听见尹某追赶她,也不知道尹某摔倒。 那么,孟某是否需要为尹某的死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条件。 本案中,孟某在与尹某发生争执后扫单车离开,本身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孟某骑车离开,这是其正常的行为选择,没有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难以认定孟某存在违法行为。 其次,尹某妻女认为孟某间接故意导致尹某死亡。 但孟某无法预见尹某会追赶自己并摔倒,尹某的家属也不能证明孟某明知却放任这种情况发生,因此,不能认定孟某存在过失。 尹某经过9天救治后死 亡,死因是心脏呼吸衰竭,也就是说,他的死亡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并非因为喝酒,尹某的妻女没有证据表明,尹某的死与孟某有直接关联。 尹某的妻女认为,孟某和尹某一起喝酒后未送其回家,还骑车引尹某追赶导致其摔倒死亡。 但尹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身的安危负责。他在与孟某发生争执后选择追赶,是其自主的行为决定。 孟某骑车离开的行为与尹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天黑且可能醉酒的情况下追赶存在危险,他对自身摔倒及最终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 最终,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尹某的妻女无法证明孟某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以及孟某的行为与尹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驳回了尹某妻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是,一审也同样指出,孟某明知尹某有家庭却和他保持暧昧关系,应当予以严肃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