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黄某在群内造谣石某和陌生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还强调用自己的信誉担保属实,

梅姐说法 2025-12-09 22:52:13

广东佛山,黄某在群内造谣石某和陌生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还强调用自己的信誉担保属实,消息传到石某那里,石某进群质问,黄某不仅不道歉还反咬一口,两人吵起来,从讲道理变成人身攻击,吵着吵着,黄某发实时定位挑衅石某,石某怒不可遏,开车赶到定位地点,冲上去殴打黄某,黄某毫无还手之力,路人劝阻后石某停手,黄某报了警。经鉴定黄某腰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检方以石某故意伤害提起公诉,最终石某被判刑! 8月24日下午3点,黄某在群里瞎造谣,说石某和陌生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还赌咒发誓用自己的信誉担保信息的属实性。 这个消息,很快传到石某耳朵里,石某得知后,整个人都懵了,自己平白无故被人泼了这么大一盆脏水,他立刻找到那个群,在群里质问黄某。 石某在群里发消息:黄某,你什么意思,平白无故造我谣,你必须给我说清楚! 黄某看到消息后,不仅没有丝毫愧疚,反而阴阳怪气地回复:哟,还怕人说,自己做了什么自己心里不清楚吗? 石某继续说道:我清清白白,你这就是污蔑,你必须给我道歉! 黄某却反咬一口:你这是敢做不敢当。 两人就这样在群里吵得不可开交,从一开始的讲道理,逐渐变成了互相骂脏话。 这时群里有人开始劝架,有人说:都别吵了,有什么事好好说。 可两人都在气头上,根本听不进去。 黄某吵着吵着,突然发了一个实时定位到群里,还挑衅地说:来,有本事来找我单挑,看我不收拾你。 石某看到定位后,心想这黄某太过分了,不仅造谣还挑衅,今天非得给他点颜色看看。 于是,石某立刻开车朝着定位地点赶去。 一路上,石某都是想黄某造谣的场景和挑衅的话语,越想越气,车速也越来越快,到了定位地点,石某一眼就看到了黄某,他冲下车,二话不说就朝着黄某冲了过去。 石某上去就是几拳,黄某被打得措手不及,完全没有还手之力,他一边躲避一边喊:别打了,别打了。 可石某根本不听,周围的路人看到这一幕,纷纷围了过来,有人赶紧上前劝阻,拉住石某说:别冲动,有什么事好好说,别把人打坏了。 石某在路人的劝阻下,冷静后,停下了手。 黄某此时已经瘫倒在地上,捂着受伤的部位,呻吟着报了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将石某和黄某都带回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黄某向民警诉说着自己的遭遇,他说:他无缘无故打我,你看我都被打成这样了。 石某说:他先造谣污蔑我,还挑衅我,我实在忍不住才动手的。 民警对两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随后黄某被送往医院进行伤情鉴定。 经过鉴定,黄某腰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检方在了解整个案件后,认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黄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于是,对石某提起了公诉。 黄某在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他先造谣污蔑石某,又发定位挑衅,才导致了这起事件的发生。 而且石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处罚。 黄某则坚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没想到石某会这么冲动,他说:自己就是在群里说了几句,又没真对他怎么样,他至于下这么狠的手吗。 从法律角度看,他们各自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黄某在群里造谣石某和陌生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这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黄某在群里公开造谣,损害了石某的名誉权,要受到治安处罚。 而且他的挑衅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为后续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石某因为黄某的造谣和挑衅,冲动之下开车赶到定位地点殴打黄某,导致黄某腰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石某的行为,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不过,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黄某先挑事,石某在事发后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 黄某在群造谣石某并与石某发生争吵,还发定位挑衅,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 而石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黄某身体,致其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鉴于石某有自首情节,且黄某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石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有人说黄某是自作自受,造谣在先还挑衅,活该被打。 也有人说石某太冲动了,不管怎样都不应该动手打人,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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