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尚志男子马某养了5条大狗仅用木板围挡,狗拱开木板跑出后咬伤一人,民警多次通知仍拒不圈狗,两小时后狗咬死另一人,赔偿8万元获谅解,被判3年。
看完恶狗咬人的整个过程,真的是让人意难平。不是单纯心疼无辜殒命的路人,也不是仅仅是愤慨于狗主人的不负责任,而是整个案件因果链条清晰,有着非常恶劣的过错性质,但最后却只判了三年刑期和赔偿八万元。
这是一个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而且始作俑者就是狗主人马某。
大型犬只,本身就属于禁养范围,但马某一养就是5条,养也就罢了,还不把狗的危险性放在心上,就那么随意地圈在废弃的猪圈里,既没有规范的犬舍,也没有合规的管控措施,仅仅用一块简陋木板封堵。他不会不知道,这5条大型犬只具有明显的攻击性,随时可以把破旧的木板拱开,但他完全没有把这些隐患风险放在心上。
更让人气愤的是,在狗把人咬死之前的三个小时内,已经咬伤一人,警方在得到报警后,曾先后两次电话告知马某,必须马上回家圈狗,但马某没有放在心上,嘴上答应好好的,但就是不管不顾,把警方的强制警示当成了耳旁风。可以肯定地说,如果马某能够及时回家圈狗,悲剧绝对完全可以避免。

马某的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引起广泛争议,人们普遍质疑判罚过轻。虽然马某获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也进行了民事赔偿,但和其主观行为的恶劣相比,并不符合大众期待的朴素正义。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从这里来看,对马某是按照最低标准进行判决的,对他量刑较轻的考量,是出于事发后的主动赔偿,以及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但实际上,马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明显加重情节的。一是他明知不能养大型犬只,可他一下子养了5条,属于明知故犯。二是在出现第一次伤人之后,民警两次致电强制警示,他仍然拒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这种漠视公共安全和拒不配合的情节,如果说“过失”的过于牵强,因为这属于很明显的加重情节。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明知自身行为会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发生,本就具备间接故意的属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责,量刑起点本应更高,而非以过失罪名从轻兜底。
这些年,因为狗伤人或致人死亡的案件偶有发生,对狗主人的判罚量刑,一直颇受关注,几乎每一次类似案件判决之后,都会引起一些争议,主要争议点就是对狗主人过失的量刑普遍偏低,实刑相对较短,甚至还有一些缓刑。

我们对恶犬伤人的量刑,相对其它国家而言,并不那么严苛。在美国,恶犬伤人致死最高可判终身监禁,英国最高可判14年监禁,大部分国家量刑普遍都在5年以上,而且缓刑机会较少,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定性为谋杀。因为犬只不具备刑事主体资格,但它可以成为行凶的工具,就像枪支一样,它们本身不能行凶,但可以成为行为人的工具。
养狗不是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只要因管控失职造成伤亡,就要承担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不能认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当事者的谅解,就可以在量刑上网开一面,要避免陷入“重民事赔偿、轻刑事追责”的误区。
现在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虽然我们反复强调要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但犬只肇事案仍然时有耳闻,根源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尤其是狗主人的惩戒力度不足,难以真正震慑那些不负责任的养犬人。
对于事前放任风险、事中漠视警告、拒不履行管控义务的养犬肇事行为,必须加大惩戒力度,不能形成“赔偿就能轻罚,甚至免予处罚”的意识思维,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达到震慑作用,倒逼每一位养犬人真正负起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