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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如何履职,才能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规避哪些误区?

资深监理人都比较清楚,面临监理人最大的刑事责任风险就是安全风险,在工程质量方面只要施工方不偷工减料,一般不会构成质量事故

资深监理人都比较清楚,面临监理人最大的刑事责任风险就是安全风险,在工程质量方面只要施工方不偷工减料,一般不会构成质量事故。因此,压在监理人头上最沉重的风险是安全事故风险,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独特性,即使是高标准、严要求也很难做到100%的杜绝人身伤亡事故。故此,需要我们监理人做到的就是尽最大努力压低工程事故风险的频率和后果。

虽然说我们做不到100%的杜绝安全事故风险,但是如果监督施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杜绝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风险还是可以做到的。即使万一出现一次死亡一人的偶然事故,虽然也可能会受到经济处罚或是行政处罚的风险,但一般不会有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该如何履职才能避免刑事责任的风险呢?

从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开始就要做好监理工作交底,尤其是安全监理交底,交底要全面、详尽。在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组织结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施工方案、与项目相对应的专项施工方案一步步的扎实推进。正式施工开始了,方案与现场的一致性至关重要,但是,资深监理人都明白,你非要让施工方案与现场实施完全一致又很难。

但是实质性的施工组织措施应当与方案一致。在退一万步说,根据你的工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施工单位的每一步施工组织你都要清楚必须保证底线安全,才能放行,否则就要按照规定下发整改通知、工程暂停令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行业中称为监理的三步走战略。

在这三步走战略中必须一环紧扣一环,尤其注意的是我们不应该为了避则而去走这个“三步走的流程”而是应该尽可能的走一步就完成闭环,一般情况下最多到第二步就要完成闭环。有些监理人员在三步走战略中有以下三大误区,自以为我一环紧扣一环,证据链做的天衣无缝,即使是出了安全事故也能把自己置身事外,其实是想错了。主要存在以下三大误区:

1、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只下发监理通知单(重留痕轻现场),不跟踪整改闭环,甚至同一个问题连续发整改通知单。到了发生事故时,还以为没自己的事,结果想错了,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监理与施工单位同责同罪。应急管理局的解释是:你发现问题刚完成了第一步,你必须形成整改闭环,灭失问题才算完成任务。如果大家都这么去做那不就是甩锅了吗?所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该判刑还是要判刑。

2、下发了工程暂停令就不去关注了,这个问题很深刻也值得很多监理人深思。2025年7月12日渝昆高铁项目发生7死4伤的较大工程事故,监理单位下发了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也在停工会议上承诺全面停工。监理单位认为项目停工了,自然也没有去现场巡查。

但是到了转天6点多施工单位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导致了七死四伤的较大安全事故。结果,监理单位依然没有脱掉刑事责任。也即,即使停工了监理单位依然要正常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行为。有些监理人员看完这个案例直呼冤枉,因为你不能因为停工了就不履职了,从常理上讲,停工了我还去干什么呢?但那指的是诚信的施工单位,如果你遇到了不诚信的施工单位呢?

3、没有下发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直接去报告了。江苏省扬州市2019年发生的3.21模架坍塌事故案例的调查报告公布后,报告显示:监理人已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监理人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很多监理人高喊冤枉,当时笔者也有些迷茫,遇到这样的施工单位,监理又该怎么做才能免除刑事责任呢?

笔者经过细读事故调查报告发现,监理单位可能在报告前未下发整改通知单、也未下发工程暂停令,直接去报告了。也就是说三步走战略你直接省去前两步,直接进入最后一步是不行的。综合分析起来看,监理人这样做等于你该做的事没有做,全部推给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家当然是不会买账了。也即要求你监理单位尽可能的在你工作的范围内消化,在事不可解时才能走最后一步。你认同吗?欢迎友友们评论区留言!

也有些监理人解释,既然人家去报告了,也间接说明了施工单位很不好管,才向上级求助,从逻辑上讲,只能说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这个怎么能拿到桌面上来呢?因此说三步走战略要一步一步的走实才能真正避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