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驾驶自家小轿车行驶至常台高速时,因两个车胎都因被钉子扎中,无法正常行驶

故人军情观 2024-06-14 09:38:23

江苏一女子驾驶自家小轿车行驶至常台高速时,因两个车胎都因被钉子扎中,无法正常行驶,只能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等待救援。事后女子才从救援人员口中得知,原来像她这种情况,居然有100多辆车。事后高速公路回应称,经调查,起因或为货车掉落大量铁屑铁钉所致。

常女士驾车行驶至常台高速时,因突然发现轮胎的气压不够,便将车缓缓驶入应急救援车道。常女士下车后发现两个车胎都被扎中,可车上只有一个备胎,只能拨打救援电话。

在等待救援过程中,常女士发现应急车道上每隔一段距离就有一辆汽车因爆胎抛锚等待救援。只爆一个胎的司机,为了赶时间,只能自行换备胎驶离高速公路。

常女士称,其等待四个半小时后,才等到救援车辆,事后维修费花了100元。而其从救援人员口中得知,大约有100多辆车,都在应急车道上等待救援。

事后高速公路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起因或为货车掉落大量铁屑铁钉所致,经初步统计,现场处置轮胎受损车辆有44辆。目前,公司已经报警求助,并将相关视频证据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高速公路同时还表示,已通知受损车辆司机保留好修车费用依据,到时候会逐一联系赔偿事宜。

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这明显是故意的,即便一开始时不是故意的,但司机发现掉落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也应当视为故意的,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网友表示,“这货车司机在高速上开那么快,不怕出人命吗?”、“100多辆车被扎胎,只登记在册44辆,估计还有60位车主是自行换备胎后离开了”、“这44辆估计是司机不会换备胎或者是两个以上车胎受损的”、“太可恶了,多危险呀!”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

首先,刑法实行的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意思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该怎么定性,要先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的。故意同时又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的情形。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可行为人却不以为然,并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就是故意的。

换而言之,如果货车司机明知其车上的铁屑铁钉大量散落在高速公路上,可其却没有第一时间停车并通过报警等方式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公安机关是可以认定其是故意的。

其次,刑法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以任何方式危害到公共安全,且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上述严重后果不仅仅包括人员伤亡,同时还包括造成5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

换而言之,由于大量铁屑铁钉散落在高速公路上,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应当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处3·10年;造成5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则处10年以上。

最后,高速公路管理上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事后可向大货车司机追偿。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等‬原‬因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除非高速公路能够举证证明,该货车在上高速时其一方已经履行了检查义务,确认这辆货车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固定好了车上货物、且车上的货物符合无需用货柜装载运输的,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但是,主要责任还是在货车司机身上,因此高速公路赔偿车主后可再向货车司机追回损失。

3、那么自行换胎离开的车主,还能获得赔偿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自行换胎离开的车主能否获得赔偿,就要看车主当时有没有录像取证和能否提供维修车胎费用的凭证。如能举证,也是能够主张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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