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里面其实有一个很大的BUG,那就是谢鸿飞家的鸡窝里发现了八十几万的金条。
虽然谢鸿飞能够拿出发票和购买记录,但是这真的能够证明是谢鸿飞用自己的钱买的吗?
首先当然是谢鸿飞的收入买不起这些东西,其次呢,就是金店应该会有付款纪录。
用现金买的,从哪里取的钱,银行也能够查监控。
用手机买的,用银行卡买的,对一下卡号就能对得上的事情。
可是最后专案组就这么把谢鸿飞给放了。
这多少有点不合理吧。
现在是啥社会,要想查清楚一个人的收入来源干净不干净,不是分分钟的事情吗?
就凭几个发票就把谢鸿飞放了,多少有点离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