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高频交易的法治回应

新浪财经 2025-09-10 04:49:43

转自:法治日报

□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AI)技术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资本市场也不例外。甚至可以说,资本市场是人工智能应用的先行者和探索者。高频交易是人工智能在资本市场应用的典型场景。高频交易是程序化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利用计算机算法和模型,实现交易指令的自动化生成和执行。高频交易则是具有以下特征的程序化交易: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较高;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较高。高频交易凭借其超高的交易速度和复杂的算法模型,对资本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高频交易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监管问题。

我国对高频交易监管的基本历程

我国法律对高频交易的回应,有两个典型事件作为背景。一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二是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在这两个事件的驱动下,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不久即遇到了股市异常波动,程序化交易几乎暂停。此时如果再出台该办法,似乎是在肯定程序化交易。在此情况下,该办法的出台被延宕。2023年三大证券交易所均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管理层对程序化交易的再次关注。202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重要法规,它明确了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定义、分类和监管措施,为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规依据。该《管理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程序化交易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对高频交易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框架对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可以分为风险监管、行为监管与竞争监管三大类别,这三类监管又以信息监管为基础,这四类监管共同构成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高频交易监管框架。《管理规定》以信息监管为主,同时兼顾风险监管、行为监管与竞争监管。(二)信息监管制度信息监管的主要手段就是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在监测制度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建立程序化交易信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制,统筹实施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是监管机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而设立的重要机制。高频交易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为市场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高频交易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引发公平性质疑,对市场稳定构成威胁。因此,《管理规定》要求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除了报告程序化交易需要报告的信息外,还应当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信息。(三)其他监管制度风险监管。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行为监管。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高频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从严管理。投资者利用程序化交易或高频交易构成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竞争监管。证券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平分配资源。适应高频交易特征,证券交易所可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适当提高交易收费标准。

证券法对高频交易法治回应以及对通用领域人工智能监管的启示

(一)证券法对高频交易法治回应的特点1.监管理念方面:包容审慎监管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监管机构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既要鼓励技术创新,推动市场发展,又要防范技术滥用带来的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公平。但对于高频交易,监管机构应审慎多于包容,其对高频交易风险的认识比较清晰,无论是域外的经验还是国内的实践,均已将高频交易的风险予以暴露,在此情况下,监管机构基于审慎性原则加强监管,有利于兴利除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2.监管方法方面:信息监管是基本手段信息监管是应对复杂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通过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高频交易投资者报告详细的交易信息,监管机构可以实时监测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高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支持,提高了监管效率和精准度。3.监管目标方面:稳定、公平、效率我国对高频交易的法治回应表明:监管机构在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进行监管时,首先考虑的是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其次是对其他投资者的公平性,最后才是市场效率。高频交易虽然提高了市场效率,但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稳定性)和公平性质疑。因此,监管机构在确保市场稳定、公平的前提下,才考虑市场效率问题。4.法律责任方面:几乎都可纳入现有的证券法框架人工智能在资本市场的应用,在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方面,尚没有产生新的规范。对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有的证券法完全可以适用,即通过解释证券法,可以解决人工智能在资本市场里的应用所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资本市场通过人工智能进行侵权,也完全适用证券法已有的侵权规范。(二)对其他人工智能领域法律制定的启示高频交易的法治回应为其他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结合场景进行法治回应。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医疗、交通等领域的背景下,对人工智能进行法治回应,首先要结合场景,脱离场景的法治回应可能是一种幻想,而不是解决问题。这里的场景,除了应用场景之外,还包括传统的法律场景。掌握信息是关键。在对人工智能进行监管时,也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良好监管的前提。监管者应有相应的渠道、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否则,监管就是盲目的。立法不可急躁。如果现有的法律框架能够容纳、解决人工智能应用带来的法律责任问题,就没有必要急于立法。因此,在对人工智能应用带来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立法时,首先要梳理哪些是既有法律框架解决不了的、哪些是可以解决的,只有前者才有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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