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周先生把40多平的单身公寓委托中介出租。章大哥以每月500元租下,说当

梅姐说法 2025-09-19 12:09:16

江西宜春,周先生把40多平的单身公寓委托中介出租。章大哥以每月500元租下,说当仓库用。周先生签完合同就走了,结果几个月后发现章大哥安置92岁母亲居住。他回来要求重签合同,章大哥保证母亲病重就接走。章大哥退租时周先生发现老人去世且在房中停丧2天,向章大哥索赔3000元遭到拒绝。 周先生在某小区有套40多平的单身公寓,他常年在外忙活,寻思着把房子租出去赚点租金。 二零二四年四月下旬,这事有了眉目。经中介牵线搭桥,章大哥看上了这套房,说每月给500元租金,租来当仓库用。 周先生一听,这租金虽然不算高,但房子空着也是空着,租出去还能有点收入,挺划算。于是,他麻溜地签了合同,然后就赶回外地继续忙他的事去了。 可谁能想到,几个月后,周先生突然得知,章大哥压根没把房子当仓库,而是安置了他92岁的老母亲居住。周先生当时就懵了,这和当初说的完全不一样! 他赶紧赶回来,找到章大哥,要求重新签合同。章大哥拍着胸脯保证,说母亲要是病 重了,肯定立马接走,不会给周先生添麻烦。 周先生一听,觉得章大哥态度挺诚恳,也就暂时相信了他,没再坚持重签合同。周先生也没把这事太放在心上,毕竟章大哥都保证了嘛。 可到了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章大哥突然说要退租。周先生心想退就退吧,也没多想,就打算回来收拾下房子,再重新出租。 等他回到房子里,一打开门,只见房子里贴满了殡葬装饰,一片肃穆。周先生四处一打听,这才知道,章大哥的母亲已经去世了,而且还在房中停 丧了整整2天! 周先生觉得章大哥这事办得不地道,完全没把他这个房东放在眼里。房子是出租的,又不是给你办丧事用的,这算怎么回事呢? 于是,周先生找到章大哥,要求他赔偿3000元,就当是对房子的一种补偿,可直接被章大哥拒绝了。 章大哥觉得,母亲去世是没办法的事,在房中停丧也是人之常情,周先生不应该这么计较。周先生一听,这哪行?这不是耍无赖嘛!两人就这么僵持不下,谁也不肯让步。 章大哥这事做得确实不对,租房的时候说好当仓库,结果用来住人,最后还在里面办丧事,这完全就是违约加不尊重人。 不过,也有人认为章大哥的母亲去世,他心里肯定也不好受,在房中停丧也是无奈之举,周先生不应该这么苛刻。 周先生作为房东,把房子租出去,肯定是希望租客能好好爱护房子,遵守合同约定。可章大哥,先是改变房屋用途,后又未经允许在房中停丧,这完全就是对房东权益的侵犯。 1,周先生要求赔偿3000元,到底合不合理呢?这3000元,可能包含了房子因停丧而可能产生的贬值费用,还有周先生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补偿。虽然章大哥觉得不合理,但周先生确实遭受了损失。 这3000元赔偿,要结合前面说的违约和侵权情况来看。如果章大哥违约和侵权行为给周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房屋贬值、精神损害等能达到或超过3000元,那章大哥就得赔。 要是实际损失没这么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赔偿金额。章大哥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算是给周先生一个公正的交代。 2,章大哥租房时说当仓库,结果用来安置母亲居住,这算违约吗?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先生和章大哥签了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途是仓库,章大哥却擅自改变用途,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章大哥得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到底,周先生有权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改变用途给房屋可能造成的损耗等损失。 3,章大哥在租的房里给母亲停丧2天,把房东房子当灵堂,是够侵犯了房东的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虽然这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相邻关系,但章大哥的行为影响了周先生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预期收益,还可能使房屋贬值。 而且,未经房东同意在出租房停丧,侵犯了周先生对房屋的合理使用和处分权益。周先生可以要求章大哥消除影响,对房屋进行清理、净化等,还可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签合同的时候说得好好的,就得按照合同来,不能想干啥就干啥。你说你把房子当仓库租,结果用来住人,还在里面办丧事,这换谁心里能舒服呢?这不是把房东当冤大头嘛! 房东在租房的时不能光看租金,还得了解清楚租客的用途,最好在合同里明确规定,不能改变房屋用途,不能在房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影响房屋价值的活动。这样,万一出了问题,也有个依据。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大风新闻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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