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男子花40万买新货车,刚跑30公里就烧成铁架!保险鉴定后,确认是车子自身问题,男子向4S店理论索赔,4S店拒赔,并表示,只认法院判决。 2025年8月14日,赵先生走进当地一家4S店,花了整整40万元买下了一辆全新的大货车。那天,他高兴得连午饭都忘了吃,拿到行驶证和营运证时,激动得手都在抖。他告诉家人:“以后这车就是咱的命根子。” 几天后,他就接到了第一单货。8月19日一早,赵先生开着崭新的货车前往焦作装货。那是他人生中第一趟属于自己的活。 货装满了,车子发动顺利。赵先生心里比蜜还甜,想着靠这辆车养家、供孩子上学。可没想到,幸福只开了30公里。 行驶中,赵先生突然闻到一股焦味,紧接着发现车头冒烟。他急忙停车,下车查看,眼前的一幕让他心头一沉——车头正往外窜火。 他赶紧跑回驾驶室取灭火器,对准火点一阵喷。可火势根本压不住,几秒钟就从底盘蔓延到引擎盖,再烧到车头。赵先生被滚滚热浪逼退,根本不敢靠近。 “我眼睁睁看着它烧了。”他回忆时,声音都哽咽。短短一两分钟,火焰吞噬整辆车。 他立刻拨打119报警。消防很快赶到,但当火被扑灭时,那辆价值40万的货车,只剩下光秃秃的车架。 赵先生整个人都傻了。他蹲在地上,大哭。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写着:排除雷击、排除外来原因,不排除电器故障。 赵先生立即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后得出结论:发动机右侧线路短路,引起高温并点燃周边可燃物,属于车辆自燃。 报告上写得明明白白,这就是质量问题! 赵先生松了口气,以为问题能顺利解决。可当他拿着报告找4S店时,事情出现了转折。 4S店工作人员起初态度含糊,说会和厂家沟通。结果一个月过去,没有回复。赵先生催了几次,对方开始推脱:“这事儿要等厂家意见。” 又拖了一个月,赵先生急了。车辆报废,他一分钱赔偿没拿到,也没法接活。生活陷入困境。 终于,他再次找上门。可这次,4S店负责人态度坚决:“保险公司那份报告我们不认,厂家也不认。” 赵先生气得当场质问:“那你们当初让我等报告是干什么?不是说结果出来要是车的问题,就由你们负责吗?现在报告出来了,你又不认了?” 负责人冷冷地说:“啥报告都没用,不走诉讼流程,一分钱都别想拿。” 记者陪同采访时,对方依旧这态度:“无论哪个机构做的鉴定,我们都不采信。你想要赔偿,就走法院。” 赵先生一脸绝望。40万的车,一趟活没跑完,全烧了;现在还要自己起诉,花钱请律师、走程序,一拖就是大半年。 可在法律层面,赵先生的维权,其实是有理有据的。 《民法典》第1202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只要能证明车辆因质量缺陷起火,不论4S店还是厂家是否有主观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缺陷产品造成的本身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失,均属赔偿范围。 消防报告已明确排除外部因素,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鉴定也确认起火源为发动机线路故障。这两份材料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车辆自燃系产品缺陷引起。 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法律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厂家与销售方就要担责。 赵先生可主张的赔偿包括:车辆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律师费等。若因车辆损毁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还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1203条也规定: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的,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调查发现4S店交付车辆前存在隐瞒或未检修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 从程序上看,赵先生的第一步应是保全证据。包括:购车合同、发票、消防报告、第三方鉴定意见、维修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这些资料能构成完整的举证链条。法院将依据这些证据,判定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并据此裁定赔偿。 事实上,4S店所谓“报告没用”的说法,并不成立。第三方鉴定机构如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其结论具备法律效力。对方若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一口否认。 很多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因为害怕诉讼麻烦而选择忍气吞声。可正如律师所说:“一纸法院判决,远比千次争吵有力。” 赵先生最终也决定走法律途径。他说:“我不是要闹事,只是想拿回该属于我的钱。” 其实,经销商那句“走法律程序”也暴露出一种现实——涉及几十万赔偿,哪怕责任再明显,他们也不会轻易认账。因为只有法院判决,款项才能出自企业账面。 买车容易,维权难。可难,也得维权。法律不会让努力白费,也不会让责任躲在推诿背后。赵先生的车烧了,但他的维权之路没烧断。
河南新乡,男子花40万买新货车,刚跑30公里就烧成铁架!保险鉴定后,确认是车子自
上海姚哥
2025-10-08 17: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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