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女子和3个朋友聚餐喝完酒后,带着其中俩朋友回了出租屋继续喝,其中一男性

每日案论 2025-10-11 11:48:46

青海西宁,女子和3个朋友聚餐喝完酒后,带着其中俩朋友回了出租屋继续喝,其中一男性朋友酒后和她发生了关系,哪成想,夜里女子竟脑出血死亡了,男子凌晨发现后,连忙通知女子丈夫,事后,连带男子的3名同饮酒者向女子丈夫支付了9万的赔偿款,并开了11万的欠条,因为欠款迟迟没支付,女子丈夫就把3人告上法院,索赔那11万的欠款和利息,然而,法院判决却出乎了女子丈夫的意料。 李某和林某早年在工厂打工时相识,后来林某又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祁某和张某。 2023年12月22号那天,为了撮合祁某和张某,4个人约在一家小饭馆吃饭。 饭桌上气氛不错,几个人喝了两斤多白酒,等吃完饭已经挺晚了,张某自己打车回了家。 剩下的祁某、李某和林某仨人则勾肩搭背一起去了林某的出租屋。 到了屋里,李某和祁某又开了白酒接着喝,林某没再喝。 晚上11点左右,祁某先走了,只剩李某和林某在屋里,接着,李某和醉酒的林某发生了关系。 之后李某起来喝了点水,就在客厅沙发上睡着了。 第二天早上6点多,李某醒来发现林某躺在身边没动静,他一摸才发现,林某身体都凉了。 他赶紧哆嗦着手用林某的手机联系了林某的丈夫赵某,赵某赶来后报了警。 法医那边出具的报告显示,林某本就患有脑血管病,那晚喝了不少白酒,再加上后面的性行为,这才诱发了致命脑出血。 配合做完笔录后,警方就让李某他们和林某家人商量赔偿的事。 面对赵某,几人也没推脱责任。李某当场签了5万欠条,又掏了5万块。祁某打了3万欠条先还2万,连早早回家的张某都含着泪塞给赵某2.05万元,承诺再补3万。 几人就这样又开了11万的欠条,可后来赵某一直没收到这笔钱,于是他和子女一起,把李某、祁某和张某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和利息。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场官司?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和林某饮酒后,李某与其发生关系,但李某随后没有履行基本注意义务,比如观察林某身体状况、及时救助,导致林某因脑出血没被及时发现而死亡。 虽然李某没有实施劝酒行为,但他作为同住者对醉酒且患有脑血管疾病的林某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所以法院认定李某的“疏忽”构成过错,需对林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个案子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体现为“双方分责”。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脑血管疾病仍参与高强度饮酒并发生性行为,直接诱发脑出血死亡,其自身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所以法院审理后,根据这条减轻了李某的责任,最后判李某再赔2万块就行,之前给的5万块就算补偿了。 再说说同桌剩下几人,张某吃饭时没劝酒,吃完就回家了,对林某的死没责任。所以张某给的那些钱纯粹是出于人道主义。 祁某也没劝酒,还和李某一起把林某送回了家,虽然他又喝了点酒,但没劝林某喝,后来也给了补偿,尽了心,所以也没责任。 林某自己也有责任,她明知有病还喝那么多酒,还和李某发生关系,所以自己要负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喝酒要适量,特别是身体不好的更要当心。同桌的人也得互相照顾,聚会时多留意身边人。 有人说,我了觉得这个判决有失公正,李某在案件中负有过错,两人酒后发生关系,到底是自愿还是李某强迫,现在都无法证明了,不能听李某一面之词,并且他的确在女方醉酒后没有尽到照顾责任,最后只判再赔2万,太少了。 另外,法院的审判方向有错误,本案的重心是审判欠债行为,而不是责任认定。原告起诉的是欠债,他们在警察调解下已经自愿达成协议,并且有欠条存在,本案应该只负责清理欠债就可以了。 还有人提醒了,组局喝酒有风险,喝酒人必做的三件事!第一,喝酒前,组织者要关心喝酒对象是否有不适合喝酒的疾病或属于不适合喝酒的体质;第二,喝酒过程,组织者不要对参与者劝酒和逼酒,其他参与者有劝酒或逼酒行为,要予以制止;第三,喝酒后,组织者要把确保(自己送或委托他人送)每个参与饮酒者安全到家,对于明显喝多、身体出现异样的参与者,要及时送医院救治!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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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秋风萧瑟

秋风萧瑟

4
2025-10-11 12:25

关键在林某是喝醉了被强还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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