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一女子的丈夫因肝癌去世近五年,她一直没有改嫁,反而留在公婆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公婆心疼她年轻,多次劝她再找个好人家,甚至说想风风光光把她嫁出去,可女子的回答却让人泪崩。(来源:美丽浙江) 据悉,蒋女士的丈夫在2017年查出肝癌晚期,没撑过半年就离开了。作为独子的遗孀,她没像有些人一样一走了之,反而坚定地选择留在公婆家。 蒋女士每天都要洗衣做饭,接送孩子上学放学,还经常陪着老人去看病。蒋女士的婆婆是丈夫的后妈,但蒋女士从没把她当外人,逢年过节买新衣,生病了守在床边。 公婆对蒋女士的孝顺都看在眼里,他们为有这样的儿媳感到欣慰。然而随着在一起的时间长了,公婆觉得蒋女士才30多岁,如此年轻就耗在自己两个老人身上不值得,他们认为蒋女士应该有个更好的未来。 因此,公婆多次劝蒋女士再嫁,这样可以有人来一起分担压力,可蒋女士除了掉眼泪,并没有再嫁的念头。 后来婆婆单独找了蒋女士聊天,询问为何蒋女士要如此坚持。蒋女士泣不成声,艰难地将埋藏在心底的话说了出来:“他离开前让我守住这个家,我既然答应了,就要做到。” 对于蒋女士的行为,有人被感动到了,认为有这样的媳妇太难得了。 但也有人认为蒋女士不值得这样做,因为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以后也没法继承公婆的遗产,干嘛非要去当圣人?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蒋女士的付出是可以得到回报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法定继承的角度,蒋女士作为儿媳妇,将来的确是没有资格继承公婆遗产的法定资格。 但法律上却有几个变数:(一)公婆自愿将遗产交给蒋女士;(二)蒋女士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但这只能继承部分遗产;(三)蒋女士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全部遗产。 当然,蒋女士能5年如一日的照顾公婆,也并不是说都是为了钱,她还坚守着和丈夫的承诺,以及维持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那如果将来蒋女士再婚了,还有资格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其实蒋女士是否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并不是看她是否再婚,而是看她再婚后,是否仍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如果是,那蒋女士还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全部遗产。 这里的“主要赡养义务”通常是指,在经济上为公婆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或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料、护理等情形。 当然,蒋女士的孩子也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由此可见,蒋女士的孩子是可以代位继承爷爷奶奶遗产的。 那如果蒋女士再嫁,将来继承公婆的遗产会不会被分走?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蒋女士将来再婚后,又继承了公婆的遗产,那这个遗产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不过,如果蒋女士的公婆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或者赠与的方式将财产交给蒋女士,且明确表示只给蒋女士一人的话,那就属于蒋女士的个人财产。 最后,也许有人会质疑蒋女士能坚持多久,但无论她能坚持多久,她毕竟只是丧偶的儿媳妇,而且至少目前来说,她一直在照顾着公婆,且照顾得很好,这就已经足够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看哭了!浙江,女子和丈夫离婚4个多月后,公公婆婆为见孙子一面,从山东坐6小时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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