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孑然一身,离世后遗产由大姐、二姐继承,事后二姐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

梅姐说法 2025-10-18 19:12:06

上海,男子孑然一身,离世后遗产由大姐、二姐继承,事后二姐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里面写着房产、存单等由他继承。儿子不敢含糊,将遗嘱内容发给了母亲,母亲看完后也很震惊,第一时间转给了大姐。大姐看完后,称遗嘱里名字“炯”错写成“烔”,称呼由“外甥”写成了“外孙”,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最后的判决亮了。 深圳新闻网十月十七号报道了这则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如果遗嘱里名字写错了,称呼也不对上,这样的遗嘱能有效吗? 老张这辈子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有结婚,更没有孩子,父母在他长大后陆续离世,只留他和2个姐姐互相扶持。 后来姐姐陆续结婚后,和老张的往来也没有那么频繁了,好在二姐的儿子李炯和他比较亲,这也给他的老年生活带来些许慰藉。 时间来到二二年五月十九号,老张最终因病离世,留下了房产、股票等财产,算下来是笔不少的钱。 老张离世后两个姐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自然由她们平分。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老的遗产由两个姐姐继承。 时间来到二三年三月十一号,外甥李炯闲来无事,心血来潮下开始整理起舅舅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一份遗嘱,里面的内容更是让他感动又意外。 原来遗嘱里写着老名下的房产、存单、股票、邮票等所有值钱的东西,去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个人继承。 拿着遗嘱的李炯放声大哭,后悔舅舅在世的时候,没有更多的陪伴他老人家,但关于遗嘱是否公开,他也拿不定主意,毕竟遗产已经分配,现在拿出遗嘱怕不是要引起纠纷。 两天后坐立难安的李炯,还是和母亲(二姐)坦白了遗嘱的事情,并且内容发了过去。 二姐看到消息后也沉默了,但当天还是遗嘱的内容发给了大姐。 果然,大姐看到遗嘱后第一时间就是怀疑,这遗产都分完好几个月了,现在莫名其妙的来一份遗嘱,这叫什么事。 在看到遗嘱的内容后,大姐更是不能忍受,毕竟按照遗嘱的规定,这大部分财产就由外甥继承了,这也太不公平了.. 大姐的怀疑倒也是人之常情,毕竟遗嘱这么重要的事情,弟弟之前没和任何人提过,现在过去了几个月后,突然出现了一份这样的遗嘱,想想都不对劲。 仔细检查后果然被大姐发现了异常,原来“外甥”被错写成“外孙”,“李炯”更是被写成“李烔”,落款日期也不对劲,这份遗嘱就不该有效。 大姐在咨询后法务人生后,得知遗产继承的有效期是60天,这下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李炯则觉得遗嘱本来就是真实有效的,更是舅舅真实意思的表达,自己也是最近几天才找到遗嘱的,和那个所谓的60天有效期压根没有关系。 终于,原来还算和睦的姐妹两人,最终因为遗产的分配对簿公堂。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如何评价外甥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果继承人确定放弃继承,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间限制:必须在 “遗产处理前” 作出表示);形式要求: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表示无效。 本案中得知外甥在二三年三月十一号才发现一直,两天后就通知了母亲和大姨,这意味着外甥没有放弃继承遗产的想法,表明的自己想要继承的态度。 2、如何判定遗嘱的内容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自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必须通过严格的形式标准防范伪造、篡改风险,其法律效力取决于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全文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仅盖章或捺指印无效;(三)必须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老张留下的遗嘱,满足了上诉3个条件,只是里面的名字“李炯”写成“李烔”,称呼“外甥”写成了“外孙”,具体法律效力。 3.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老张的受教育程度和发音上差异,且关键的一点是老张未婚,不存在所谓的外孙,亲戚方面也没有李炯名字相近的人,这种错别字只要不影响理解老张想让外甥继承财产的想法,就是合法有消息的。 最终认定遗嘱里“大外孙李烔”,实际上就是外甥李炯,符合老张的真实意愿,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最终判决:由外甥李炯继承遗嘱里的全部遗产。 大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得当,驳回了大姐的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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