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假警服到派出所指导工作:冒充警察可构成犯罪! 男子穿假警服到派出所指导工作,想为朋友“撑场面”、给自己“长脸”!10月17日,工农街派出所,民警正在调解一起普通纠纷时,一名自称“省厅交管局领导”的男子不请自来,大摇大摆走进派出所,对办案民警“发号施令”,要求“必须公正处理”! 这位所谓的“领导”,竟然是个彻头彻尾的“戏精”。在掌握确凿证据后,民警当场将这名张姓男子控制。随后,警方依法对其住所和车辆进行搜查,结果令人咋舌:假警服、仿制警用标识一应俱全,甚至还有一件“高级警官”服饰。男子穿假警服到派出所指导工作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冒充警察或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特定情况下,冒充警察的行为可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可以细分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行为和招摇撞骗的目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冒充,是指假冒他人身份或职务。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 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所谋取的非法利益,既可以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利益。后者比如为了骗取某种职务、荣誉,甚至比如为了骗取女性爱情、玩弄女性等。 要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其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招摇撞骗的犯罪故意,而是抢劫、强奸等的犯罪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为了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压力,使之不敢反抗,就不构成本罪。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冒充警察,但目的并非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不构成本罪。 2. 招摇撞骗罪与其它犯罪的关系 实践中,当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手段,骗得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时,就会出现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二者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直接适用较重法条进行处置。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胁迫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某些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恫吓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在这种情况下,要对二者进行进一步区分。总的来说,招摇撞骗罪更侧重于欺骗后对方自愿交付财产,而敲诈勒索罪则侧重于恐吓后对方基于恐惧交付财产。 总的来说,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不仅会侵害公民个人的利益,还会危害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威,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