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的,民法典实施以前,艾滋病还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但在正式实施后,艾滋病已经成为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看上去已经进步到「有法可依」,但这里面其实还有个更直接的问题就是: 既然艾滋病被发现后可以作为撤销婚姻的理由,为什么不能在婚检时就直接坦白呢? 我看到有人猜测,或许是市场的原因。 emmm,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似乎只能这么解释才足够合理。 丈夫隐瞒艾滋10年夫妻生活无防护


的确的,民法典实施以前,艾滋病还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但在正式实施后,艾滋病已经成为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看上去已经进步到「有法可依」,但这里面其实还有个更直接的问题就是: 既然艾滋病被发现后可以作为撤销婚姻的理由,为什么不能在婚检时就直接坦白呢? 我看到有人猜测,或许是市场的原因。 emmm,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似乎只能这么解释才足够合理。 丈夫隐瞒艾滋10年夫妻生活无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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