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不要约定“独立生活时止” 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拿着离婚调解书来找我,说孩子父亲的抚养费仅仅支付到十八岁就不给了,当初约定的是抚养费给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现在孩子还在上大学,没工作没法独立生活,他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 我一看,调解书上赫然写明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传统观念认为,孩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还在上大学,没有实际工作,还要靠家里维持学业生计,就不能算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但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生活”,与传统观念是不一致的。 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父母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像这个案件,父亲不需要再给孩子抚养费了。 除非孩子是还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种情况下,还能够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 如果一方真实意愿是抚养费支付到孩子大学学业完成为止,应当在离婚协议或者调解书中明确写明,而不能笼统的写“独立生活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