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13岁女孩收到英语老师发来的信息,这个约60岁的老头,发信息说,好久不见,可想你了,你真的太可爱了,想一个人是多么的煎熬,你都不知道你的魅力有多大,女孩看到信息,害怕得浑身发抖,她赶紧告诉父亲,父亲打了英语老师一顿,并要学校给说法,学校说:这是兼职老师,言论自由,他们也管不了。 申先生有一个13岁的女儿,长得亭亭玉立,他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但孩子的英语一塌糊涂,他很着急了,马上给孩子报了一个补习班。 可没想到,就是因为给孩子报了这个补习班,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有一天,他看到孩子补习回来,情绪非常低落,他还以为孩子是学习压力太大了,又或者产生了抵抗学习的情绪。 他马上关心女儿,他知道女儿上完课,还要去上补习课,学习任务确实很重,如果不好好开导她,关心她,孩子可能就不会用心学习。 为了孩子能把心思放在学习上,他赶紧开导孩子。 结果孩子打开短信,让父亲看,她说她很害怕。 申先生赶紧看了看那些信息,那些不堪入耳的短信,直接让申先生震惊了。 只见那个约60岁的英语老师,发了将近10条信息给他女儿,信息说道,他好久不见申先生的女儿了,可想念了,他说,申先生的女儿真可爱,说他时常会想起申先生的女儿,还说想念一个人是多么的煎熬,他越来越情不自禁,还说申先生的女儿魅力很大。 看到这些信息,看着惊恐的女儿,申先生当时十分气愤。 他很清楚,这个老师是女儿的英语补习老师,都已经将近60岁了,一个老头,既然给13岁的孩子发这样的信息,真的是太过分了。 并且那还是个为人师表的老师,对着一个13岁的学生,居然能发出这些信息,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发现这件事情之后,申先生看到女儿经常恐慌,甚至不敢一个人待着, 他非常担忧女儿的成长,更担心女儿的成绩,他决定找老师和学校讨个说法。 他找到了那个英语老师冯老师,他质问冯老师为何要对13岁的孩子发那样的信息。 这个冯老师没有半点羞愧,还理直气壮地说,他就是为了让孩子到学校上全日制的,他就是为了留住孩子。 申先生听了冯老师这样的话,更是气愤,就算是想让孩子上全日制,他也应该通过家长同意,直接联系家长,家长自然会和孩子沟通,没必要发那样的信息给孩子,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影响。 发生这样的事情,申先生要求学校给一个说法,但学校却表示,冯老师就是一个兼职老师,他发信息的时间是在休息时间,言论自由,他们也无权干涉老师发什么信息。 在这一次协商当中,申先生看到校方没有给任何回应,更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于是申先生便上报了这件事到教育局,教育局的工作人员马上干涉这件事情,校方这才给出回应,他们开除冯老师,并且赔偿2000元。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申先生依然不满意,他觉得这个冯老师实在是太离谱了,三观如此不正,他还在多个学校兼职,实在是误人子弟。 一个快60岁的男老师,对一个13岁的女学生,发出那样的信息,确实令人难以接受,更让孩子受到惊吓。 遇到这样的事情,面对这样的老师,确实不应该只是开除了事,就应该让他受到严重的处罚。 那么如何看待这个老师的行为呢? 1、这个老师发表的言论是有违师德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应予处理的11类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损害党中央权威、损害国家利益、发表错误观点、违反教学纪律、歧视侮辱学生、遇险擅离职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徇私舞弊、索要财物、有偿补课及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作为一名老师,就应当为人师表,正确引导学生,只有老师有正确的三观,才能教育好孩子。 2、申先生的女儿是在学校受到老师如此的骚扰,学校有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管这个学校是培训机构还是正常上课的学校,只要学生来到这里学习生活,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保护孩子们的心理健康。 3、如果孩子因为这件事情受到精神损害,申先生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13岁的孩子来说,他们正处于青春期,对这种事情也比较敏感,如果老师的言论,确实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困惑,那么冯老师就应当进行精神赔偿。 那么你对冯老师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陕西民生热线 2025年10月24日

 
									 
									 
									 
									 
									 
									 
									 
									 
								
周明科
必须重判!如果再犯,直接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