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23岁女子被男友侮辱、殴打,回到家中后,胸部中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因刀被血迹污染,无法检测指纹,鉴定结果显示女子身上的致命伤可本人形成,女子男友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男友连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算,判决女子男友无罪!咋回事? 据悉,2022年2月12日,经人介绍,女子徐某与男子单某确定了恋爱关系。 单某父母开了一家殡葬店。单某本人无业,性格暴躁,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期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撤销缓刑,判四年零两个月;2021年又因殴打他人被行拘15日,罚款500元。 徐某与单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也曾多次遭到单某的殴打。 一次是在当年4月20日晚上,徐某去单某父母开的殡葬店去找单某,单某耍酒疯打了徐某一次。 一次是在当年4月24日,徐某因在家中不小心碰到单某,又被单某打骂。 还有一次则是在当年4月26日凌晨,徐某和单某以及几个朋友在头一天晚上先后在当地的烧烤店、歌厅吃饭喝酒后,去附近的超市买完东西回到家后,单某再次打了徐某一顿。 据单某说,这次殴打徐某的原因,是徐某不同意其提出的煮方便面的要求,与徐某发生争执。 而因过程中其摔门而出,正在洗澡的徐某围了一条浴巾追了出去,而后两人又来楼下发生了撕扯,其打了徐某几下,并将徐某拽倒在地,而后冷静下来,劝说徐某回家。 而两人这次发生争执、回家后不久,徐某便胸部中刀。单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并喊了同住一个小区的父母帮忙,担心急救车来不及,开车将徐某送医抢救。 悲剧的是,徐某被送到医院后不久便被宣告死亡。 随后,单某便报了警。 据单某交代,与徐某一起回到家后,徐某找了一件白色衣服穿上,走到厨房水池边拿起一把水果刀,拔下刀鞘,转身说了一句“我徐某怎么对不起你了”,紧接着突然撩起衣服,将刀插进了自己的左胸口。 又因致命工具水果刀被血迹污染,无法检测指纹,并不能确认是否为他杀。 三次尸检结果均显示,徐某尸体上的左侧刺创(致命伤)可自己形成,同时不排除他杀的可能性。 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单某立案,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面对检方的控诉,单某认为徐某的自杀身亡,只能算个意外! 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 意外事件与过失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但是,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存在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因此,二者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疑罪从无,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在刑事诉讼中,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且无法排除其无罪的合理怀疑时,司法机关应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本案,虽然事发前单某曾侮辱、打骂过徐某,但是无证据证明徐某产生了轻生念头,存在明显的抑郁和异常行为,且被单某知晓。同时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后,单某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故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单某无法预计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徐某自杀的结果,对徐某的死亡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检方控诉单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判决单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方不服又提起抗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裁定维持了原判。 最后,据悉,徐某的家属表示还会考虑申请再审。 找个男友结果把自己的命搭了进去!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找对象时,一定要睁大眼睛擦亮眼!远离性格极端、暴躁的人!更不能拿别人的错,惩罚自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键盘客-祸从口出
既然现有证据不能判断自杀,一审二审都以自杀为基础判决,这就太抽象了!
W57红色G
女人只怪自己眼瞎吧[呲牙笑]
大气磅礴
这种事情因男友而起,所以多少应该判几年。 跟强奸罪一样,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