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妻子在世时,男子和妻子一同购置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妻子离世后,男子再婚,还瞒着4个子女,把80%的房屋份额变更到再婚妻子名下。男子去世后,4子女发现此事,果断将继母告上法院,法院是这样判的!(信源:大象新闻) 早年间,张大爷和妻子有了一定经济基础后,共同买下一套房屋。 张大爷和妻子一生育有4个子女。 子女长大后,本以为老两口能在这房子里安享晚年。 怎料,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张大爷的妻子突然离世。 当时,张大爷和子女并未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 5年后,张大爷结识了女子刘某,并对她一见钟情。 很快,张大爷和刘某领了结婚证,刘某也搬来与张大爷同住。 2022年,张大爷未经4子女同意,带刘某到不动产中心,将该房屋80%的份额变更到刘某名下。 两年后,张大爷去世。 料理完张大爷的后事,处理遗产时,4子女在房产证上看到刘某的名字,这才恍然大悟。 他们自然不相信这是父亲的遗愿。 于是,4子女将继母刘某告上法院。 4子女认为,这一切是刘某的算计,目的是骗取房产,他们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份额。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1、张大爷原配妻子去世后,房屋由张大爷和4子女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张大爷与妻子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张大爷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妻子去世后,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张大爷和4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妻子在房屋中的份额。 张大爷妻子原本拥有50%的份额,应由张大爷和4子女各分10%。 因当时未分割继承,此时房屋处于张大爷和4个子女共同共有的状态。 2、张大爷未经4子女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登记,涉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张大爷过往病历资料看,他在进行房产变更登记前,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 由此可判断,当时张大爷可能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据《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有理由认为,张大爷办理变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3、那么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要明确,张大爷前妻离世后,张大爷拥有房产60%的份额,4子女各占10%。 张大爷去世后,其所属份额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4子女及刘某共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显然,刘某在张大爷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应多分遗产。 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意愿认定,涉案房屋价值200万元,4子女各继承25%的份额,但每位子女需向刘某支付10万元份额的折价款。 也就是说,刘女士最终能靠房屋份额变现4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