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00后小伙陈某在酒吧做销售时,和大20岁的80后女子罗某恋爱,期间罗某承担他所有开销还送礼物,累计花了57万。陈某不想被“保养”提分手,还了10万后拒绝再还,罗某直接告上法院。最终法院扣除520、1314等小额赠与和已还的10万,判陈某返还41万。这事儿引发热议:恋爱中大额花费,分手到底该还吗? 一、离谱恋爱:00后小伙拒当“软饭男”,分手被要57万 石家庄的陈某是个00后,在酒吧做酒水销售时,认识了比自己大20岁的罗某。一来二去,两人居然谈起了恋爱。 恋爱期间,罗某对陈某那叫一个大方——不仅包揽了他几乎所有日常开销,从吃饭、租房到买衣服,不用陈某花一分钱,还经常给他买各种礼物,妥妥的“全包式”恋爱。 可陈某心里越来越不是滋味:一方面觉得两人年龄差20岁,长远来看不合适;另一方面,他不想过这种被女方“保养”的生活,觉得没尊严,想自己奋斗。思来想去,陈某鼓起勇气提了分手。 这一下罗某不干了:自己掏心掏肺付出,前后花了57万,结果连个结果都没有,这不白忙活了吗?于是她要求陈某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开销。陈某无奈还了10万,之后就不愿意再掏钱了,觉得恋爱中花钱你情我愿,凭啥要还? 罗某见陈某耍赖,直接把他告上法院,要求一次性偿还剩余的47万,加上已还的10万,合计57万。 二、法律拆解:57万到底该还吗?关键看“赠与性质” 1. 先明确:恋爱中花钱,默认是“赠与”吗? 是的!按照《民法典》规定,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花钱,只要没有特别说明,原则上属于“无偿赠与”。比如平时请吃饭、送小礼物、发520、1314红包,这些都属于普通赠与,一旦钱花出去、礼物送出去,所有权就转移了,赠与人不能随便要求返还。 就像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扣除520、1314这类小额支出,就是因为这些属于典型的情侣间普通赠与,罗某无权要求返还。 2. 为啥57万不能全算“普通赠与”? 关键在于“金额大小”和“赠与目的”。罗某给陈某花了57万,这可不是小数目,远超普通情侣的日常开销,而且结合两人恋爱的语境,罗某的花钱行为明显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倾向——她是希望通过经济付出,维系关系并最终走进婚姻。 这种情况下,这笔钱就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就是“双方结婚”。根据《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没实现(比如没结婚就分手),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这也是法院支持罗某诉求的核心原因。 3. 能算“彩礼”吗?和普通附条件赠与有啥区别? 本案中,法院虽然没直接认定为“彩礼”,但逻辑类似。彩礼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比如买房、买车、给大额现金。而本案中的57万,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但本质上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所以参照类似规则处理。 根据彩礼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没办结婚登记,一方要求返还大额支出,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比如钱的用途、双方过错、共同生活情况)确定返还比例。本案中,两人没结婚,陈某还了10万,法院再扣除小额赠与,最终判返还41万,就是综合考量后的结果。 4. 如果是女方提分手,还能要回钱吗? 能!不管是谁先提的分手,只要“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没实现,赠与人就有权要求返还。区别只在于“双方过错”可能影响返还比例——比如如果是一方出轨导致分手,过错方可能会少返还一些;但如果只是和平分手,主要看金额大小和用途。 比如网友问的“如果男的提结婚,女的不答应,分手需要还钱吗?”答案是:需要!只要女方的大额支出是为了结婚,最后没结成,不管谁拒绝结婚,男方都可能要返还部分或全部。 三、网友热议:是“励志小伙”还是“忘恩负义”? 事件曝光后,评论区吵翻了天,观点两极分化: - 支持陈某派:“小伙不想被保养,宁愿还钱也要分手,太励志了!比起啃老族、软饭男强多了!” “57万虽然多,但罗某是自愿花的,分手还要全还,有点苛刻了吧?” - 支持罗某派:“57万不是小数目,换成谁都心疼!罗某是奔着结婚去的,没结成婚,要回钱很合理!” “陈某明显受益了,住人家的、花人家的,分手还想赖账,太不地道了!” - 理性分析派:“关键看钱的性质,小额不用还,大额以结婚为目的的就得还,法院判得没毛病!” “恋爱中别随便花别人大额钱,不然分手容易扯皮,最好提前说清楚用途!” 这事儿给所有情侣提了个醒:恋爱可以谈,但钱的事儿要拎明白。大额支出(比如几十万)如果是奔着结婚去的,最好留个凭证,或者提前说清楚“万一分手怎么处理”;如果只是单纯的情侣间日常开销,别指望分手能要回来。 有人说“谈钱伤感情”,也有人说“不谈钱才伤感情,万一分手更麻烦”。那么你觉得,恋爱中一方给另一方花了几十万,没结婚就分手,该全额返还吗?如果是你,会接受这种大额经济付出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