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14岁男生在学校楼道嬉闹,开玩笑称呼女同学“大力女侠”,两人一个比划攻击一个做防护动作,女同学突然出拳击打男生左胸口一拳。本来是闹着玩的,谁知男生突然脸朝下倒地昏迷,一物理老师来回两趟都未管,一同学叫来另一老师,才把他送进医院。而在送医途中,男生小便失禁,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保住了性命,却四肢瘫痪,意识模糊不会说话。男生家属将学校及女同学告上法庭,追究责任。可虽赢了官司却仍拿不到钱给孩子治病,让人痛心! 2024年5月21日晚自习,14岁的小杨与同班女同学在楼道聊天嬉闹。 他开玩笑说女同学是“大力女侠”,平时他们一起打闹惯了,女同学也没有生气,就朝小杨比划作出要打他的动作,小杨做出防守动作。 女同学用左拳猛向小杨的左胸口捣了一拳,谁知,小杨随即捂着胸口蹲下脸朝下栽倒在地,昏迷不醒。 同学们惊呼并围拢过来,一名物理老师经过,询问了一下,然后接电话就离开了。 之后他又返回看了一眼小杨,进了教室又出来再次离开,根本没管他。 4分钟后,一同学跑去叫来另一老师,老师掐 人中,小杨才有了呼吸。 老师和同学合力将小杨抬进这名老师车中,迅速将其送进医院。 在送医途中,小杨小便失禁并呼吸心跳骤停。 事发约15分钟后,小杨被送入抢救室,经36分钟抢救恢复自主心率,抢救49分钟后恢复自主心跳。 相关诊断显示,小杨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等。 截至2025年3月20日,小杨先后在5家医院住院治疗共303天。诊断均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2025年9月13日出院记录显示,出院诊断包括:四肢瘫痪、累及认知功能和意识的其他和未特指的症状和体征、吞咽困难、言语障碍、缺氧缺血性脑病等。 出院情况包括神志模糊,言语不能,复述不能,表达不能等。 好好的孩子就瘫痪了,小杨父母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学校及女同学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派相关管理人员对晚自习下课时间,楼道内聚集嬉闹的学生进行维持、管理秩序,并且物理老师发现小杨异常未及时反映情况。 另一老师到来也未拨打120,亦未有校医等专业医护人员护送去医院,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件采取的处置、救助措施明显不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同学虽是与小杨嬉闹,用左拳猛向小杨左胸口捣了一拳,这一行为虽可能并非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但客观上其攻击行为与小杨后续倒地昏迷、出现严重病症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女同学存在过错。 由于女同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小杨因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女同学家属辩称,小杨是特异体质,有诊断显示其有肥厚性非梗阻性心肌病,本次事件为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证据无法证实小杨存在自身疾病、特异体质。 最后一审判决:学校承担70%赔偿责任,女同学监护人承担20%,小杨自担10%。 学校已先行垫付44.6万治疗费用,小杨出事故在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保险期内,所有以保险公司赔偿小杨父母50万元。对于校方先行垫付的费用,可另案主张 学校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其诉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但变更为保险公司向校方支付垫付款约44.6万元,向小杨支付约5.6万元。 小杨父母说,一年的救治,小杨医疗费已达71万,他们虽赢了官司,可治疗费用仍难以周转。 女同学父母离异,母亲是三级残疾精神病人,父亲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 她靠着体弱多病年过60岁的爷爷奶奶养活,全家没收入来源,靠低保生活。 法院判她承担13万的赔偿,可她只支付了1万元。 保险赔偿金下来后直接给了学校,学校抵扣了曾垫付的44.6万费用,只支付给小杨父母5.6万。 后期治疗,预估费用较高,就新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家属先行付款、后续索赔,但家人已借遍亲朋好友,再也凑不够钱付款,希望学校能先行垫付部分费用。 因没钱了,小杨从9月回家一直在家保守治疗,作用好的治疗手段一直没做,想到这里小杨父母就心疼和无奈。 2025年7月,小杨父母在平台发起50万筹款,可直到筹款结束,也就凑到1.5万。 小杨父母实在没办法了,找记者帮忙,希望相当能先垫钱付医疗费,先救治孩子。 可记者拨打校方负责人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 校方负责人曾跟小杨父母电话说:可以申请鉴定、就后续费用进行起诉!他们将服从法院判决。 可小杨父母眼下最揪心的是没钱给孩子进行治疗,小杨仍是瘫痪在床,意识模糊,不会说话! 您对这起事件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