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离世后留下66万贷款未还,银行顿时急了。在寻找老人的继承人无果后,银行先让法院确定老人居住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随后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民政局来偿还剩余的贷款,这波操作顿时让人看傻了眼。(来源:长江云新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据悉,宣大爷是一位孤寡老人,他生前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申请了最高额抵押贷款,贷出来的钱用于日常生活以及治病。然而宣大爷的病情突然失控,最终未能抢救回来。 银行在得知宣大爷离世后,这下可急坏了,因为宣大爷还有66万元的抵押贷款没有偿还,而他们调查了宣大爷的家庭情况,发现已经没有继承人了。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由此可见,如果银行不能及时追讨,那宣大爷的房子将会作为遗产,归国家所有,到时候再想要钱可就难了。 无奈之下,银行只能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先向法院申请确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既然宣大爷的遗产无人继承,按照规定应当由宣大爷居住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为管理宣大爷的遗产。 因此,在法院确认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银行就有了起诉的对象。随后,银行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民政局代为偿还宣大爷的66万元债务以及诉讼费。 可是民政局却反驳称,宣大爷欠银行的钱与民政局无关,民政局不承担还贷义务,只能在所管理的遗产范围内,配合银行将宣大爷的房产给拍卖处理。 如果拍卖所得能清偿债务的,多余的遗产继续归民政局管理,但如果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那民政局无需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民政局的意思是自己没有欠银行的钱,所以不承担清偿责任,银行起诉要求民政局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以及诉讼费,这个要求并不合理。 对此有网友表示,民政局不可能替老人还钱,否则就是在用纳税人的钱还债,这明显不合理。 还有网友表示,这人都死了,还还什么还?人死债消,银行可以做坏账处理。 那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看,民政局的职能就是为死者保管遗产。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就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因此,民政局在被认定为宣大爷的遗产管理人后,就有义务代理宣大爷处理债务问题,但也仅仅是在宣大爷的遗产范围内,处理相应的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民政局应当代宣大爷拍卖遗留房产,所得拍卖款优先清偿银行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如果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清偿银行债务,民政部门应当安排宣大爷的其他遗产继续清偿债务。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