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正在上班,她上厕所,3分钟后听到有人到她隔壁位置,却没听到任何动静,女子警觉,赶忙用手机摄像头对着隔板下缝隙查看,拍到男同事趴在地上,一边偷看,一边偷拍,女子将男同事堵在里面,要求公司解聘男同事,公司以招不到人为由,没有让男同士走,不久之后,男同事再次偷拍,女子报警,男同事被拘留10天,谁知领导给了女子一个暗示,女子直接崩溃了。 周女士在某教培机 构工作,5月1日,她正在上班,突然感到想上厕所,她急匆匆来到卫生间,找到一个空位子,她进去以后,把门关上。 3分钟后,周女士听见有人进来,对方走进周女士隔壁间,却没有任何动静。 周女士警觉起来,她把手机搁在低处,用摄像头对着隔板下缝隙查看,果然有个男子正在往这边偷看。 周女士迅速出来,将男子堵在里面,大声呼叫保安,结果发现,偷拍者竟然是自己男同事,是公司的英语辅导老师。 周女士一看,心想算了,毕竟是公司的同事,怕影响到公司的声誉。 谁知周女士查看刚才录下的视频,发现男同事不仅偷看,还在用手机偷拍自己。 周女士气愤难当,她找到领导,讲述了事情,请求公司解聘男同事。 领导协调,同意再聘新人代替男同事工作,要男同事赔偿了她10000元私了。 这件事过去之后,周女士心有余悸,她每次在公司上厕所时,心里总是七上八下。 到了8月,周女士上厕所时,同样的事情又再次发生,男同事又在偷拍,和上次的事情一模一样。 周女士拍下男同事的裤子鞋子,事后到男同事工位上一看,果然和视频中的一模一样。 周女士忍无可忍,质问对方,为啥非要这样做? 周女士直接报警,这次绝不原谅对方,随后警方赶来,调取了卫生间门口的监控。 监控里显示,男同事先在女厕所外来回观察,他确认周围无人,迅速走进了女厕里面。 铁证如山,警方将男同事带走,因侵犯YS,对他进行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转眼10天过去,男同事拘留期结束,周女士向领导表示,自己已经无法面对此人。 可领导坚持说,非要等到9月结束后再辞退他。 周女士气的想哭,第一次偷拍时她就向领导提出过,男同事这样品行不端,就应该辞退。 如果当时就辞退该男同事,也就不会有第二次偷拍事件发生。 但当时领导说,因为男同事是做英语培训,较为特殊,公司需要时间重新招人。 周女士再也不想看到男同事,她向公司请假,要求在偷拍者在岗期间,回避一下,领导同意。 之后,周女士家属来到公司,和领导沟通,一番理论下来,领导做出了表态。 领导告诉家属,若要辞退男同事,周女士必须一起离职,而且公司不给辞退通知书,要求周女士主动离职。 争论后的第2天,周女士因为压力太大,上班途中突发呼吸碱中毒。 周女士请一个月假休养,领导同意,之后在她休养期,公司开除了男同事。 周女士以为,从此后就能安心工作了,谁知她休假回来后,领导开始处处刁难。 领导说她上班玩手机、午饭时间过长、上厕所时间长等问题找她谈话,话里话外,暗示她主动离职。 周女士向领导解释,她玩手机都是在工作结束后,公司也没有规定上班不能玩手机,她中午吃饭也未超过1个小时。 并且在10月3日谈话时,领导多次让她离职,还提及她被偷拍丢脸的话。 周女士气愤难当,答应了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周女士心里难过,将自己遭遇发到网上,记者联系到了她,周女士诉说了事件过程。 记者联系到公司负责人,负责人回应,第一次偷拍事件后,公司进行了招聘。 但招了4个人都不行,这才发生了第2次偷拍,并在偷拍者拘留期结束后,公司就让偷拍者离职了。 负责人还说,公司让周女士休假1个月,工资按全勤算。 对于让周女士一起离职,是周女士直属领导说的气话,可能他们彼此之间理解有误会。 公司并没想过让周女士离职,否则不会给她一个月带薪休假。 负责人还表示,在周女士返岗3天里,通过监控,员工转达和客户反馈,发现周女士上班大部分时间在玩手机。 现在公司压力大,希望员工好好工作,绝对没有因偷拍事件让周女士离职。 但周女士坚持走劳动仲裁,公司表示,会予以配合。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项规定: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周女士返岗后遭领导故意刁难,以无明确依据的玩手机等理由暗示周女士离职,属于变相剥夺劳动条件。 公司以气话辩解不能成立,已经构成逼迫离职,周女士主张经济补偿依法应获支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拍他人YS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以下罚款。 男同事两次潜入女厕所偷拍,侵犯周女士YS权,警方拘留处罚合法合理。 公司以招不到合适人拖延辞退,放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对周女士后续遭遇的损害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