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级法院超话【婚外情转账赠与被判无效应返还】2004年,A女士与B先生登记结婚。2024年,B先生不幸去世,A女士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丈夫自2021年起便与C女士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二人甚至从2022年开始长期同居,A女士陷入痛苦中。更令A女士震惊的是,B先生在数年间通过各渠道转账,再加上价值4000余元的首饰和代为偿还的2000元,累计向C女士支出总额约48万元。法院同时查明,C女士在此期间曾向B先生转账共计7万元,两人在共同生活时也存在互相负担日常消费的情形。A女士最终诉至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C女士返还所受赠与的全部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B先生向婚外异性赠与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B先生基于维持不正当关系目的所作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B先生持续、大额地将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严重侵害配偶A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B先生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C女士基于该无效行为所获财产,依法应当返还。 法院在裁判中并未简单支持全部返还请求,而是对款项性质进行了细致区分。在确认B先生向C女士支出总额约48万元并扣减了C女士向其转账的7万元的基础上,对剩余款项性质的界定如下:大额转账、红包、首饰及代为还款被认定为赠与,该赠与无效应予返还;双方互相负担的日常消费,属于非法同居期间的开支,未纳入返还范围;另外,扣除了B先生本人在非法同居期间应负担的个人生活费用。经最终核算,判令C女士向A女士返还31万余元。(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