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男子妻子车祸离世获赔136万。他不顾小女儿反对,先刷69万给大儿子买房,后把卡交给小女儿保管,却发现小女儿偷偷转走36万,男子收卡让大儿子保管,小女儿又追回,为拿回卡和钱,男子找记者求助,面对记者,小女儿说出惊人真相。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冬天,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带走了老石媳妇的命,处理完妻子的后事,经过审理,肇事方被判赔偿136万。 这笔钱,带着对逝者的补偿和对生者的慰藉,先打到了老石的卡上,老石看着卡里的数字,他也不知该如何妥善安排这笔钱。 老石觉得大儿子到了成家的年纪,还没个稳定的住处,他想先紧着大儿子,给他买套房。 他不顾小女儿的反对,老石毫不犹豫地刷了69万,给大儿子交了房款。 小女儿当时就急了,她觉得父亲这样分配不公平,可老石根本听不进去。 交完房款后,老石觉得剩下的钱,先让小女儿保管着,等过两年再分,他把卡交到小女儿手里,还说这钱是大家的,要好好保管。 小女儿虽然不乐意,但还是接过了卡。 半年后,老石去查余额,发现卡里的钱少了36万,他问小女儿,小女儿承认是她偷偷转走了。 老石指着小女儿说,你太不懂事了,这钱是大家的,你怎么能私自转走。 小女儿却觉得父亲偏心大儿子,也没解释,老石收回了卡,让大儿子保管。 可小女儿岂能善罢甘休,她觉得父亲这样做不公平,又追着大儿子把卡要了回来,老石也没办法,一纸诉状,起诉了小女儿。 法庭上,老石说小女儿私自转走钱,就是偷。 小女儿却有自己的说法,她觉得父亲这些年做生意欠了不少钱,经常从卡里拿钱去还欠的钱,她转走的钱,有一部分是家里正常流转的钱,并不是自己想独吞。 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支持老石的诉求。 老石心里憋屈,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又不知怎么办,他又找记者,希望能帮他讨回公道。 记者找到小女儿时,小女儿对记者说,父亲早年做生意,确实欠了不少钱,这些年,家里的开销,包括还钱,都是从这张卡里出的,自己转走的36万,总共有45万是家里正常流转的钱,并不是她故意拿走的。 原来,老石因为生意失败,欠了不少外钱,这些年,为了还钱,没少从这张赔偿款的卡里拿钱。 小女儿看父亲辛苦,有时候也会主动从卡里转钱出去还钱,她以为父亲知道这些事,可没想到父亲会因为这36万,起诉了她。 最终,经过进一步调查,认定那45万元确实存在家庭内部流转的情况,并不是小女儿私自侵占。老石虽然心里还是有些不舒服,但也知道是自己当初考虑不周。 这事,用法律该如何看待呢? 小女儿转走36万,从表面看,她未经老石同意私自转钱,若这36万全用于个人用途,那她就侵犯了老石对赔偿款的权益。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款虽是家庭共有,但老石作为户主有合理分配权,小女儿私自转走,若用于不合理用途,就属于过错侵害老石权益,应承担返还责任。 老石把卡交给小女儿保管期间,小女儿若故意隐瞒款项去向,是否担责呢?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小女儿保管卡就形成了保管关系,她有义务如实告知老石款项情况。 若她故意隐瞒转钱去向,导致老石权益受损,就违反了保管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老石把卡交小女儿保管期间,要是小女儿故意隐瞒款项去向。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女儿故意隐瞒,损害了老石对赔偿款的管理权益,她有过错,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老石因此遭受的损失。 经调查,那45万(包含36万部分)是用于家庭内部流转,有还老石生意欠的钱,这说明小女儿转钱有合理用途,并非故意侵占。 若部分款项,不是用于家庭债务偿还等合理用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部分没合理用途的钱,小女儿没合法依据取得,老石作为受损失方,就有权要求小女儿把这钱返还回来。 小女儿转走的36万中,部分用于家庭债务偿还等合理用途(经调查45万属此类),无需对这部分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若存在故意隐瞒款项去向等违反保管义务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因小女儿款项用于合理流转,未认定其担责。 所以,最终认定这部分不属于私自侵占,小女儿无需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分配要公平透明,保管他人财物要尽职尽责,老石考虑不周,小女儿也有苦衷,遇到问题应多沟通,通过合理方式解决。 信源:小莉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