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原告申请拆迁户的财务结算清单信息公开,被告街道办应履行答复的法定

梁伯伯 2025-11-11 23:44:28

【行政诉讼判例:原告申请拆迁户的财务结算清单信息公开,被告街道办应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 “某新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每户的财务结算清单”公开。   【法院另查明】原告系某市某区某新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的拆迁户,该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系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   【原告郑某起诉称】原告是某市某新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户,地址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在申请表中要求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或快递,但被告至今未给予回复。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已经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   【原告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要求提供某新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每户的财务结算清单)一张、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用以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相关申请的事实。   【被告某街道办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该信息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口头补充答辩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故未予答复。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系某新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故被告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具有对该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告超期未予答复,系程序违法,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其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郑某要求“提供某新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每户的财务结算清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原告郑某的申请事项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
梁伯伯

梁伯伯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