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医药公司在与医院购销医药用品中,先后四次送给医院院长合计30万元

梁伯伯 2025-11-11 23:44:29

【医疗刑事判例:医药公司在与医院购销医药用品中,先后四次送给医院院长合计30万元】   【基本案情】被告人赖某于1999年03月与他人注册成立了某医药公司,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赖某经营管理。自2006年以来,某医药公司与某医院均存在药品购销业务往来。2012年09月至2014年01月间,在某医药公司与某医院购销医药用品过程中,被告人赖某先后四次送给某医院院长徐某现金人民币合计30万元。   【具体事实】被告人赖某分四次到某医院院长办公室,分别送给某医院院长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   【被告意见】其是通过正规招标途径与某医院签订医疗用品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因为行贿而多收取过医院的钱款。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意见】被告人赖某与某医院的药品购销合同是通过正常招标签订的,没有通过行贿谋取过不正当利益,赖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赖某在被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行贿的事实,属自首。且系初犯,当庭能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赖某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意见】被告人赖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卷证据证实被告人赖某为与某医院原院长徐某搞好关系,以便向该院销售更多的药品,赚取更大的利益,向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行贿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赖某没有通过行贿谋取过不正当利益。以上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本院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赖某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赖某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赖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赖某所犯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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