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女子陪男友及其几个男性朋友聚餐,期间,女子和男友发生激烈争吵,执意独自离开,并叫了一辆网约车,而同桌的男子不顾女子拒绝,执意要送女子回家,硬是挤上了她叫车。不料,男子途中手便不老实起来,触摸女子腿部进行试探。到达住处楼下,女子再次严词拒绝他上楼,但男子继续紧跟其后。一进入家门,男子立刻原形毕露,强行搂 抱、亲 吻女子,随后更粗暴地将她推拽进卧室,意图侵害。庆幸的是,男子因朋友打电话过来分了神,女子趁机逃离,报了警。法院判了。 据悉,2025年7月5日晚上8点左右,张某及朋友蔺某、李某以及其女友黄某相约在一家小餐馆里聚餐,在一起吃饭喝酒。 聚餐持续到次日凌晨3点左右,酒过三巡,大家都有了些醉意。 这时,黄某和李某因为一件小事发生了口角,黄某情绪激动,觉得男友李某不够体贴,便提出要单独离开。 黄某拿出手机,准备叫一辆网约车回家,李某虽然试图劝阻,但黄某态度坚决,坚持要自己冷静一下。 就在这时,同桌的蔺某站了出来,他见黄某独自离开,担心她的安全,便主动提出要送她回家。 黄某明确拒绝了蔺某的好意,说自己可以处理,不需要别人陪同,但蔺某执意要送,理由是“晚上一个人不安全”。 在黄某多次拒绝后,蔺某还是强行跟上了她叫的网约车,同乘前往黄某的住所。 在网约车上,蔺某开始大胆起来,途中用手触 摸黄某的腿部,黄某明显表现出不适和抗拒,但蔺某没有停止。 这段路程大约20分钟,黄某多次侧身躲避,并口头表示不满,但蔺某似乎没当回事。 车到达黄某家楼下时,黄某再次明确告诉蔺某:“你不用上去了,我自己能行。” 但蔺某仍坚持跟随她上楼,理由是“送到家门口才放心”。 黄某住在三楼的一个公寓里,她本想快速进门后锁门,但蔺某紧跟其后,趁她开门时强行进入屋内。 一进门,蔺某的行为更加过分,他强行搂 抱黄某,并试图亲 吻对方。黄某奋力挣扎,推开蔺某,并大声说“不要这样”。 但蔺某没有理会,反而变本加厉,推拽黄某进入卧室,试图强行与她发生关 系。 黄某在挣扎中摔倒,腿部有些轻微擦伤,她不断呼救和反抗,但蔺某凭借体力优势压制着她。 关键时刻,张某担心黄某的安全,便给蔺某打来电话,询问“黄某到家了吗?情况怎么样?” 这个电话让蔺某分心,他松开黄某去接电话,黄某趁机挣脱,快速跑出卧室,冲到楼梯口,并立即用手机通知男友李某报警。 蔺某见事情败露,因害怕而逃离现场。 接到报警后,警方于7月6日将蔺某抓获。蔺某到案后,最初试图辩解自己是“出于好心”,但在证据面前,他如实供述了部分行为。 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蔺某犯强jian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被害人黄某的反对意思表示是连贯、清晰且多次的,从聚餐结束时明确拒绝蔺某送行,到网约车上对其触 摸行为的抗拒,再到家楼下再次拒绝其跟随,直至在家中面对搂抱、亲 吻和推拽时进行的奋力挣扎与呵斥。 被告人蔺某在主观上明知黄某不同意与其发生任何关系,却依然选择利用身体优势,通过“强行搂 抱”、“推拽入室”等暴力行为,意图突破这道防线,其行为已完全无视黄某的意志。 法院认为,蔺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jian罪。 不过,《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蔺某已将被害人黄某推拽进入卧室,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并正在向既遂方向发展,此时犯罪进程被中断,直接原因是案外人张某的来电。 该外部介入因素引发了蔺某因害怕罪行败露、即将受到法律惩处,无奈选择逃离,这已经完全背离了蔺某犯罪的初衷,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反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基于自身内在的悔悟等动机,“自动”放弃犯罪。 显然,蔺某是在外部压力下被迫停止,而非主动放弃。 法院认为,蔺某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且蔺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处蔺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