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男子是公职人员。 在午休吃饭时间去自己丈人家吃饭,看到自己女婿一家来到,丈人也是特别的高兴准备了许多的美味,于是男子与自己丈人相聚甚欢,男子吃了自己喜欢的鱼,只是男子没有料到自己被鱼刺卡住,于是做了一些处理,觉得没有事便正常上班。 可在下午的时候男子身体出现不适,紧急送到医院后男子却病情恶化身亡,后检查出男子的死因,由于鱼刺刺伤咽喉引发急性喉头水肿造成的窒息,如今事情以出,男子家属要求认定这是工伤却被人社局否定,为此家属上诉法院。 在一审二审中家属的意见得到支持,但最终高院判定男子发病时间并非因工作身亡,与男子职能工作没有关系,认定不符合工伤要求。 这里我们再次见到对于工伤的认知,需要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的病因才能具体成为工伤,男子只是因为吃饭遇到了身体的不适,而发病原因没有与工作直接关联。 我们在生活里无小事,遇到这样的事情也是难以理解,如有身体的不适还是尽早就医,不要拖延时间,毕竟有些意外我们难以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