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台,女子有价值近20万的火龙果冻干,运输到目的地,路程有1700多公里,她

每日案论 2025-11-15 17:21:25

江苏东台,女子有价值近20万的火龙果冻干,运输到目的地,路程有1700多公里,她就拼车,运费2326元,司机去运货时,发觉货物体积超了,就要求女子加700元运费,女子不同意,就说换车,司机不想白跑一趟,就将货物运到了他的老家,扣押货物,还要1天1000元的押车费,后来经过协商,女子同意货到付款,司机就让她先给4000元运费,过后押车1小时50元,女子又拒绝了。 这一批火龙果冻干,是程女士要的货,价值将近20万,这么多的货,她还想着拼车,这样能便宜一些,她下了单, 果然运费只需2326元,她很满意,当时她是以净重下单的,下单的过程一切顺利,也没有别的要求。 来装车的司机是刘先生,他很快就发现了这一批货有问题,按照程女士下单的净重,如果拼车的话,运费确实只需2000多。 但是刘先生装完货物之后,发现整个车都是程女士的货物,再也无法拼车了,程女士的货物体积,显然超过了规定的面积,按照这种情况,程女士需要加运费。 刘先生赶紧联系了程女士,把这种情况告诉她,可程女士对他爱搭不理的,刘先生就事先跟她说好,如果确定要运这一车货,就要加700元运费。 程女士一听就不乐意了,就跟刘先生说,她可以再找一辆车过来,把货物搬到另一辆车上。 刘先生马上知道程女士的意思,她是在为难人,这一做法,就是想让人跑一趟空车,白白损失了一趟邮费,并且浪费了时间。 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可不想白跑这一趟,于是他就将货给运走了,一运就运到了自己的老家,他的老家和货物到达的目的地并不远。 他将货运到老家之后,就扣押了这20万的货,他联系程女士,他说如果不给运费,压一天的货,就加1000元,不给钱就不送货。 这下程女士着急了,这批货物可是价值将近20万,她当初就是为了省钱,才拼单的,现在看来,运费比不拼单的还要贵, 她不乐意。 程女士不乐意,刘先生就不送货,两人就这样僵持着。 当然程女士更着急一些,毕竟她就等着这一批货挣钱呢,货没到,耽误一天就损失一天的收入,无奈之下,她找到了平台。 平台只是封了刘先生的账号,并且愿意补偿200元运费给程女士。 程女士对于这个结果还是不满意,要求刘先生把货物运到目的地,她将会货到付款,刘先生却不同意,他觉得这个程女士不好打交道,就要求程女士先支付4000元运费,还要求到货之后,押车一小时就得付50元。 这个要求程女士更是不同意了,于是他就找来了调解员,调解员找到刘先生,进行了协商,并且刘女士也报了警。 最终程女士先支付3000元运费,刘先生才愿意将货物归还。 但是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刘先生内心还是很不舒服,他的账号被平台封了,一天就损失1000多元,而且他跑了1700多公里,过路费油费都花了不少,3000元运费,他真的没挣什么钱。 但是如果他继续扣押这货物,就跑不了车,他又无法占有这一批货物,所以这件事拖一天,他就损失一天的收入。 所以早一天解决这件事情,对于刘先生来说,也是早一天减少损失。 那么这件事情从情义上来说,到底是谁的错,这个程女士,明知道自己的货物体积比较大,她却以净重下单,她有贪小便宜之嫌,她还拼车,她就是想压缩成本。 司机跑长途需要油费,需要过路费,总不能白白帮货主运货,他们也有一定的收入衡量,刘先生是根据市场价来要运费的,他的要求并不过分。 从理这方面来说,程女士只是想压缩成本,所以明知道自己的要求并不是特别合理,她也不愿意先支付运费,还想再努力一下,看如何压缩自己的成本。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刘先生不过是想要自己应得的运费,他的要求不算过分,只是做法上有所不妥。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刘先生运走程女士的货物,两者之间就构成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在出发之前,刘先生应当和程女士约定好相应的内容,否则就容易有纠纷。 在这件事当中,其实刘先生和陈女士都有过错,那么双方都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遇到这种事情,刘先生一定要先和程女士约定好相应的内容,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你对这两人的做法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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