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嫁给一离婚带一女儿的男子,婚后3年,因性格不合,女子起诉离婚未离成,二人分居,3年后女子再起诉离婚,13岁继女说:不想和继母、妹妹分开。女子也说:和继女虽然没血缘关系,但愿意抚养她,法院最后判决暖心。网友:这个爹是有多离谱? 有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不仅关乎婚姻的终结,也牵扯到2个孩子的未来,却上演了一段超越血缘的“母女”情缘。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这一年,胡女士偶然认识李先生,两人从相识到相恋。 李先生此前有过一段婚姻,他和前妻生了一个女儿李甲,一直跟着他生活。 李甲是在2011年10月出生的。 胡女士没有觉得李先生带一个女儿是两个人的阻碍,反而对李甲很好,当做自己女儿一样疼。 胡女士和李先生在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李甲一直跟着父亲和继母胡女士一起生活,那时候,李甲也就7岁,正是天真烂漫的年龄。 胡女士用她的温柔,以及细心和体贴打消了李甲的戒备,随着日常的相处,母女俩相处的越来越亲密。 2020年,胡女士生下了她和李先生的女儿李乙。小生命的到来给家里带来了更多的欢乐和温馨。 然而,生活的琐碎和性格的差异,逐渐浮现出来,胡女士和李先生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曾经的甜蜜被争吵和冷战所取代。 2021年,胡女士觉得自己受够了这种日子,思量再三,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要和李先生离婚。 法院考虑到,二人的感情还能再修复一下,就没有准许他们的离婚请求。 法院没同意他们离婚,胡女士和李先生的感情却似乎无法再破镜重圆。 此后,两人虽然没有离成这个婚,夫妻关系却陷入了僵局,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之中。 时光匆匆,一转眼到了2024年,胡女士不再对二人的婚姻抱有希望,她觉得和李先生的感情彻底破裂了,也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了。 于是,她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李先生离婚。 这一次,在法院的主持下,胡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成功,二人约定,李甲和李乙都归胡女士抚养,二人共同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 这个决定,或许是出于对孩子的生活环境考虑,或许是想让孩子们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 没想到,事情发生了不可思议的转折,离婚不久后,胡女士和李先生一想到离婚对孩子影响真是太大了,两人考虑再三又选择了复婚。 二人以为为了孩子重新在一起,就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是现实很残酷,那些曾经导致他们离婚的根本矛盾,并没有因为复婚而得到解决。 此后,胡女士和李先生的感情再度破裂。 胡女士第三次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对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作出判决。 夫妻离婚本就伤感情,但对于孩子来说,他们的未来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法院对此做了调解工作,并征询了已经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甲的想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若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且继子女已形成稳定生活关系,法院应优先尊重继子女意愿并保障其权益。 李甲说,我希望继续跟着继母胡女士一起生活,不想和继母、妹妹分开。 本案中,胡女士与李甲共同生活近8年,已形成法律认可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母女。 李甲(14岁)已具备表达能力并自愿选择跟随继母。 胡女士也很感动,这些年的母女情她确实也很难割舍,她在法庭上说自己虽然和李甲没有血缘关系,但是这些年对她就像自己女儿一样的付出。自己愿意继续抚养继女李甲。 本案中,李甲已与胡女士共同生活多年,情感纽带深厚;胡女士有固定住所(房屋归其所有)且愿意同时抚养两名女儿,能提供稳定成长环境;李甲明确表达不愿与继母分离,所以,胡女士抚养继女更有利于其心理健康。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胡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李甲、李乙都由胡女士抚养。 李先生有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由胡女士和李先生自行协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胡女士作为直接抚养人,需配合李先生行使探望权,如提供探望时间、地点等,但若李先生存在损害子女利益的行为,胡女士可依法维权。 另外,李先生作为李甲的生父,其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或继母的抚养行为而消失。 就算胡女士愿意独自抚养李甲,李先生仍需通过支付抚养费履行法定责任,除非胡女士明确同意李先生不支付抚养费。 有人说,一个继母愿意带着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生活,说明她是一个善良的好女人。 也有人说,这个爹是有多离谱啊,孩子都不想跟着他。 最后,胡女士与李甲之间跨越血缘的深厚情感,在法律的保护下得以延续,李甲也将在继母的悉心呵护下,继续享受着温暖与关爱,与妹妹李乙一同在稳定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