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四川遂宁,女子打电话让丈夫接她下班,可丈夫却没接,女子心里憋了股火,回家后和丈夫大吵一架,争执中,女子扬手给了丈夫一巴掌,没想到,丈夫反手还了她一巴掌,还把她打成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这下性质彻底变了,检察院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可丈夫一方认为这是正当防卫,顶多算防卫过当。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5年1月23号晚上8点,胡某站在公司楼下,搓着冻红的手给丈夫陈某打电话。 她等公交等了半天都不来,天冷得实在遭不住了,就想让丈夫开车过来接她。 然而,几通电话打去,却始终没人接,这让胡某十分火大,心里那股子火噌地窜了上来。 她心想:这陈某到底干啥呢?怎么偏偏在她需要的时候联系不上?要这丈夫有啥用啊! 等胡某回到家,过了一阵,丈夫陈某也回来了,胡某脸一黑,开始找丈夫算账。 她噼里啪啦一顿输出,说这大冷天的,我想着让你开车接我一下,你倒好,死活不接电话,你咋老是关键时候掉链子? 陈某无奈解释,说自己也有工作在身,没注意手机,你自己打个车回来不是一样的吗?至于吗? 这句话瞬间点燃了胡某的怒火,她为了省钱,压根不舍得打车,平常能坐公交就坐公交,她为了啥,不就是为了这个家吗?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吵得不可开交。 胡某一气之下冲上去,抬手就往丈夫脸上甩了个耳光。 "啪"的一声脆响,陈某的脸偏向一边,嘴角火辣辣地疼。 你敢打我?陈某摸着发烫的脸,眼睛瞪得通红。他猛地站起来,抡起胳膊反手就是一巴掌。 这一巴掌用足了力气,胡某只觉得左耳嗡的一声… 她踉跄着扶住墙,眼泪刷地流下来,不可置信地说:你……你打我? 陈某喘着粗气,指着她吼:再闹试试! 胡某被打后上去对着陈某继续抓扯,后来被家里人拉开后,才停止了这场闹剧,陈某心里也堵得慌,直接摔门离去了。 第二天早上,胡某的左耳还在嗡嗡响,像塞了团棉花。她请假去了医院,检查结果让她愣住了。 丈夫这一巴掌,竟把她打到耳膜穿孔。 胡某摸着肿起的脸,越想越委屈。当初恋爱时,陈某连她咳嗽一声都要紧张半天,现在居然敢对她下这种狠手! 鉴定显示,胡某的耳膜穿孔属于轻伤二级,这已经触犯了刑法。 检察院认为,陈某故意动手把媳妇胡某打成轻伤二级,得按故意伤害罪治他。 开庭时,陈某自己认了,说对检察院说的罪名、事实和量刑建议都没意见,还签了认罪认罚的字据,庭审时也没反驳。 不过,陈某的律师认为,这是夫妻吵架引发的,胡某先动手打的陈某,陈某后来还手算是“正当防卫”,顶多算“防卫过当”,应该轻判甚至判缓刑。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胡某左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情形。 法官审理认为,陈某虽称“她先动手”,但他的反击行为并非本能躲避或制止,而是主动发力击打特定部位,符合“明知会致伤仍实施”的故意伤害主观要件。 报告明确耳膜穿孔由陈某的巴掌直接造成,排除其他致伤可能,形成完整因果链条。 胡某的首次耳光虽属家庭纠纷中的轻微暴力,但侵害已随动作结束而终止。陈某的反击属于事后攻击,不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要件,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法官指出,正当防卫,指得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她打你一巴掌后,侵害已经结束了,你这时候还手,那就属于故意伤害了。 胡某坐在原告席上,听着这些法律术语,心情复杂,好好的夫妻,现在却要坐在法庭上对簿公堂… 不过,法律不讲人情,证据链完整,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法院也考虑到陈某是主动投案,老老实实交代了事情经过,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发落。再加上他认了罪认了罚,法律上也给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拘役6个月。 这个案子,也折射出一个典型的认知误区,那就是“不是谁先动手谁有错”。 胡某虽然先动手,但法律评价需区分“事出有因”与“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某的过度反击超出合理限度,所以需要独立担责。 综合来看,案子是因为夫妻矛盾起的,但动手打人致轻伤就是犯法,得担刑责。 简单说,夫妻吵架归吵架,动手就得负法律责任。陈某这事儿,哪怕先挨了一下,也不能以牙还牙下狠手,法律可不认这种互相伤害。 有人认为,此案判决有失偏颇,男方因女方先动手打人,不得不还击,只是失手致女方受伤,并非故意,只能说过失致人受伤。 两口子困索碎事吵架依正常,老婆打了老公一巴掌,这位老公还真下得去狠手,一巴掌打出来一个轻伤二级,这也太厉害了,怎么一点夫妻情面也不讲,生活之间的小事因为动手,处犯了刑法,被拘役六个月,出来后,夫妻还能合好吗?真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用户98xxx37
有故意伤害行为在前,才有防卫行为在后,这是故意伤害和防卫行为的根本区别。换言之,没有故意伤害行为在前,防卫行为就不会发生,防卫造成故意伤害者咎由自取的伤亡也不会产生。故意伤害是主动侵害,而防卫行为是被迫还击。本案中,法官审理认为,陈某虽称“她先动手”,但他的反击行为并非本能躲避或制止,而是主动发力击打特定部位,符合“明知会致伤仍实施”的故意伤害主观要件。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拘役6个月。一个连故意伤害和防卫行为都分不清的法官!
青平
无语!不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