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持人因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被判处缓刑 2024年7月8日,台北地方法院对知名主持人黄子佼涉嫌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新台币10万元。这起案件源于检方在侦办网红“胖达人”案件时,在黄子佼的个人设备中意外发现其自2017年8月起,通过偷拍论坛“创意私房”购买并持有多部未成年人性影像,其中至少7部影片中的女性受害者未满18岁。其共计持有2259部未成年人影像,受害者35人。根据检方调查,黄子佼不仅购买这些非法影像,还加入了专门交易未成年性影像的社交群组。案件曝光后引发台湾社会强烈反响,多名受害者发表联合声明,痛斥此类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永久伤害。在侦查过程中,黄子佼与检方达成认罪协商,承认所有指控,并承诺撰写1200字悔过书公开道歉。法院虽认定黄子佼犯行明确,但考量其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记录,且已与部分受害人达成和解,故予以缓刑宣告。本案涉及台湾《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检方在起诉书中采用“7号起诉书”特别指出,黄子佼持有的未成年人性影像涉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2条定义的“性剥削”行为,该条文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指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二、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三、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从刑法理论分析,本案涉及“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与传统犯罪不同,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罪的核心在于对非法物品的“控制状态”,无需证明其传播或营利意图。这种立法设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在量刑方面,法院参考了《刑法》第57条量刑标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动机与目的:黄子佼出于个人癖好而非商业目的持有影像2. 犯罪手段: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手段隐蔽但非极端恶劣3. 犯罪所生危害:对未成年人造成间接伤害,但未直接参与制作4. 犯后态度:主动认罪、表达悔意并承诺改正法院适用缓刑的依据为《刑法》第74条:“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缓刑...”同时结合罚金刑,形成了复合型法律责任体系。本案判决体现了台湾司法对未成年人性剥削问题从“制作端”向“消费端”延伸打击的趋势。以往司法实践多聚焦于制作、传播者,而对持有行为处罚较轻。近年来随着《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修订,对持有行为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强,反映出“无需求就无供给”的治理思路。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案反映了刑法功能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的演进。将持有行为犯罪化,旨在从需求端遏制儿童性剥削市场的生存空间,这种立法理念与全球打击网络儿童性剥削的趋势相契合。希望在法律对未成年人更加周全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我是吴律师,关注我,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下期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