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闹离婚,丈夫为了挽回妻子,瞒着父母做婚内财产公证,两套房子归妻子个人所

梅姐说法 2025-12-08 14:51:51

北京,女子闹离婚,丈夫为了挽回妻子,瞒着父母做婚内财产公证,两套房子归妻子个人所有,债务两人平分。四个月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一毛钱没分到,反而要倒贴400万房贷。 据北京时间、华商报等报道,2013年,王先生在顺义区买了一套房子,并和父母一同居住。 没多久,王先生和张女士谈起了恋爱,2016年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 婚后,因与父母同住不放啊,小两口便商量重新买一套房子,两人看中了朝阳区的一套房子,但是手里的钱不够。 为了能够享受二人时光,王先生向第三方高息贷了一笔钱,年利率高达24%。 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因为压力剧增,王先生和张女士之间因为经济问题频繁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出现问题。 高息借款压得夫妻俩喘不过气,曾经甜蜜的小两口天天吵架,甚至一度要离婚。 王先生心力交瘁,为了挽回妻子,他同意了张女士的提议,瞒着父母和张女士一起去做了个婚内财产公证。 公证内容为:王先生的两套房子归张女士一人所有,剩余的近千万贷款,夫妻二人一人一半。 王先生以为,做完公证后,妻子就会回心转意好好和他过日子,可没想到,4个月后张女士竟然起诉他要求离婚。 更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法院真的判他和张女士离婚了,而且两套房子归张女士所有。 因张女士已经还清了房款,而该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需要承担一半,约400万元。 王先生的父母得知后觉得天都塌了,可张女士毫不念旧情,要求他们立即搬走腾房。 王先生的父母不同意,称他们居住的这套房子,当年买的时候,他们也出了80万,王先生私自将房产公证给张女士不合法。 可王先生的父母当年给的是现金,现在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否真的出了钱。 王先生的父母拒绝腾房,于是张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老两口搬离。 王先生买的房子,为什么会归张女士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进行了婚内财产公证,明确约定两套房子归张女士一人所有,剩余贷款夫妻二人一人一半。 这种公证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书面约定,且经过公证程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人说,王先生同意公证,是为了挽回妻子张女士,是迫不得已,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便王先生是为了挽回妻子才同意进行财产公证,但在法律层面上,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仅仅依据其内心动机。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不能轻易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王先生在公证过程中受到欺诈或胁迫,他在公证文件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真实意思的外在表现。 所以,王先生不能以其挽回妻子的主观动机为由,主张该公证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王先生和张女士已经通过婚内财产公证对财产分配达成协议,根据“约定优先”原则,法院将两套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完全符合契约精神和法律规定。 对于购房所欠的近千万贷款,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该贷款是为了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并且,婚内财产公证中也写明,婚内债务王先生和张女士一人一半。 因此,王先生应当承担一半债务,约400万元。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房产已经判归张女士所有的情况下,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前夫王某腾退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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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74xxx20

用户74xxx20

2
2025-12-08 16:16

这男的真是一点社会经验都没有

梅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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