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声称要重新“评估”1971年签署的所谓《冲绳返还协定》,美国有权把琉球“返还”日本吗? 近期美日宣称要重新“评估”1971年《冲绳返还协定》,再次引发对琉球地位的热议。核心疑问直指:美国究竟有无权利将琉球“返还”日本?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一协定从根源上就缺乏合法基础,所谓“返还”本质是美日私相授受的非法操作。 从历史法理来看,琉球主权从未归属日本。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主权仅局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指定小岛,琉球作为日本以武力攫取的土地,早已被剥夺主权归属权 。二战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将琉球纳入托管体系,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明确托管目的是推动当地走向自治或独立,而非让日本重获控制权 。 1971年的《冲绳返还协定》存在根本性缺陷。该协定全称《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核心仅涉及美国向日本移交“施政权”,并未触及也无权决定琉球的主权归属 。更关键的是,美国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擅自变更托管安排,违背了《联合国宪章》规定,其行为在国际法上自始无效 。美日此举不仅无视琉球人民的意愿,还非法将钓鱼岛纳入移交范围,引发中国政府的严正抗议和坚决反对。 如今美日试图重新“评估”协定,本质是出于地缘政治算计,丝毫不能改变琉球地位未定的事实。琉球的归属,理应尊重历史法理、联合国相关决议以及琉球人民的自主选择,而非由美日两国私相授受。任何无视历史正义、侵犯他国权益的操作,都注定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也终将自食恶果。
果然是有高人!你不是说“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吗?我现在就让你日本有事,我倒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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