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义,女子坐小区电梯,谁料短短十几秒功夫,电梯突然从4楼冲顶到了28楼,事后

运良说是非 2025-12-13 14:04:38

贵州兴义,女子坐小区电梯,谁料短短十几秒功夫,电梯突然从4楼冲顶到了28楼,事后女子身上多处骨折,住院10个月,责任方垫付了18万,然而,她不是第一个受害者,2个月前一男孩就因为电梯冲顶受伤,获赔20万,这一次,女子要求赔偿380万,说自己出院后依然要定期康复,精神上也需要补偿。 刘女士家住22楼高层,2023年1月5号晚上7点40分,她像往常一样走进电梯,同乘的还有楼上邻居师先生。 电梯启动时还正常,可到了4楼时,突然咔一下卡住,紧接着轿厢灯全灭,显示屏漆黑一片,按键按下去也毫无反应。 紧接着,也就几秒钟的时间,电梯突然往上猛蹿,明明刚还在4楼,再一眨眼,电梯已经到了28楼顶层。 事发时,刘女士本能地贴着电梯壁站好,双腿半蹲准备缓冲。可那股冲劲大得惊人,巨大的冲击力把她像皮球似的弹起来,脑袋砰一下撞到电梯顶,又重重摔回地板。 等电梯停住时,她浑身疼得直冒冷汗,连动都动不了。 事后,救援的人赶到现场将两人救出,送完医院,不知道师先生那边情况如何,刘女士的情况是相当不妙。 经医生诊断,她寰椎骨折、右脚踝粉碎性骨折,前后动了两次手术,在病床上躺了整整10个月,直到去年11月11日才出院。 如今她每天都要戴着硬邦邦的颈托,因为右脚还没恢复,也没力气踩油门,只能打车上下班,生活成本剧增,还得不定时跑医院做康复。 医生说要是不坚持治疗,两条腿会变成长短腿。每次康复训练都漫长且痛苦,可她又不敢停。 这事一出,惊动了很多部门,市场监管局连夜成立调查组。 1月17号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电梯生产厂家多普勒电梯公司的电路设计有严重缺陷,制动器供电线圈绝缘破损后会导致刹车失灵,这是其中一方面。 另外,电梯公司没按规定好好保养,该检查的没检查,物业公司也没尽到监管责任。 最终,生产厂家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维保和物业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厂家赶紧把小区同型号电梯的制动器全换了,还升级了电路系统,并将有问题的电梯全部召回。 可刘女士发现,去年11月2号,小区就发生过类似冲顶事故,一个7岁男孩全身骨折获赔20多万,但事情过去了就过去了,没有人进行全面安全排查。 从那之后,住户们每天坐电梯都提心吊胆,结果才过去俩月,刘女士就再次遭了殃。 更让刘女士寒心的是,事后她被封了口,相关人员不让她对外发声。 至于赔偿方面,有关部门组织过2次调解会,责任一方对赔偿金额始终不表态,刘女士第一次提出要380万的赔偿,第二次降到了200万。 责任方听后觉得刘女士真是狮子大开口,要太高了! 刘女士表示,住院费18万对方倒是先垫付了,可后续治疗、误工费、精神损失这些怎么算? 眼看两边谈不妥,相关部门表示,近期将组织第3次调解,会继续跟进赔偿事宜。 刘女士现在最盼3件事:一是身体能彻底康复,二是赔偿能落实,三是电梯安全能真正有保障。 有人说,电梯是特种设备。出厂,安装完毕都是要验收的,后面每年还要年检。前两个月出事20万就解决问题继续使用,刘女士不较真估计还是想20万解决问题,钱还可能是保险赔的。 也有人觉得,受害人狮子大开口,纯属不合理过分要求,即使到法院也不可能判赔这么多!难怪达不出赔偿协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多普勒电梯公司作为生产单位,他们的电路控制设计存在严重缺陷,违反了这个法条。 根据该法第26条,生产单位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生产单位虽然在事后更换了同型号电梯制动器并升级电路,但事前未依法履行“跟踪调查”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并召回问题设备,导致事故发生,构成未履行安全责任。 而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实质性维保,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维保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的规定。 维保单位的走过场行为直接导致设备隐患没有被排除,属于“未履行维保义务”的典型表现,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再说说物业公司。作为使用单位,他们没有落实主体责任,对维保单位的监督不力,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8条“使用单位应检查维保记录、监督维保质量”的要求。 特别是在2022年11月已发生同类冲顶事故,仍没有组织全面安全排查,导致2个月后再次发生事故,属于“未履行使用单位监督职责”的失职行为。 如果各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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