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工伤法律法律劳动法律师 传统工伤认定制度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复杂多变的用工现实中,逐步确立并完善了“不以存在标准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特殊工伤认定情形。吴律师梳理了当前实践中已获认可的七类情形。一、违法转包、分包情形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后者所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由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规则旨在惩戒违法发包行为,并强制其作为风险最终承担者,为劳动者提供直接保障。二、挂靠经营情形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挂靠单位因其出借资质的行为获得了管理费或其他利益,且对外构成了具备用工主体的表象,故需对经营风险负责。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允许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等 “特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或实行项目参保) 。参保后,这些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即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待遇。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司法实践明确,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就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五、按项目参保的超龄人员即使用人单位招用的是已超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只要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工作中伤亡即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六、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针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与平台企业通常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者,国家专门创设了 “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平台企业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业者发生事故时可享受与工伤保险待遇趋同的保障。七、延迟退休背景下的“超龄劳动者”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落地,法律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过原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获得工伤的权益。欢迎大家留言评论。我是吴律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下期见。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