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花12000多元网购了一部新款手机,到手激活以后,把玩了6天,随后,

解豸说几法 2025-12-20 08:44:31

上海,一男子花12000多元网购了一部新款手机,到手激活以后,把玩了6天,随后,以“太重太厚”为由申请退货。商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退款,男人认为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凭什么不退,男子不甘心,又先后申请了四次,都被拒绝了。男子一气之下将商家告上了法庭。结果法院发现男子之前买手机的订单就有12笔,每次都以七天无理由退的款,而且同款手机就买了3次。法院这样的判了。 手机爱好者沈先生,为了满足自己把玩新款手机的乐趣,琢磨出了一个“省钱妙招”。 网上下单买新机,把玩几天新鲜感过了,就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靠着这一招,沈先生乐此不疲地换着手机体验,前前后后好几次都顺顺利利退了款,没花一分钱就过足了数码瘾。 本以为这个“免费试用”的法子能一直奏效,可让沈先生没想到的是,栽在了一部价值一万二的新款手机上。 前不久,沈先生盯上了一款刚上市的高端手机,标价一万两千多块,光是看网上的测评就馋得不行。 二话不说,他直接下单付款,就等着新机到手好好把玩一番。 没几天,快递就送到了家门口,沈先生迫不及待地拆开包装,激活手机,从系统设置到拍照功能,再到游戏体验,把这款手机的里里外外都摸了个遍。 整整6天,这部新款手机成了沈先生的掌中宝,走到哪儿带到哪儿,解锁、滑动、跑分,把各种功能都试了个透彻。 等新鲜感彻底褪去,沈先生熟练地打开购物软件,照着以往的流程申请退货,理由也早就想好了,手机太重太厚,手感不好,不符合预期。 在沈先生看来,这不过是又一次常规操作,毕竟商家页面明明白白写着“七天无理由退货”,自己在7天期限内申请,完全合情合理,退款肯定手到擒来。 可让他大跌眼镜的是,这次商家直接驳回了他的退货申请,给出的理由是“商品已激活使用,影响二次销售”。 这下沈先生不乐意了,心里嘀咕:以前退货都好好的,怎么这次就不行了?他不死心,紧接着又提交了第二次退货申请,还是同样的理由,结果依旧是被拒。 沈先生的倔脾气也上来了,他不信这个邪,接二连三又申请了两次,算上第一次,前前后后总共四次,每一次的退货申请都被商家无情驳回。 商家那边态度也很明确,这款手机价值不菲,一旦激活使用,就会留下使用痕迹,外包装也难免有磨损,再想当成全新商品卖给其他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只能降价处理或者当成二手货出售,这中间的损失谁来承担? 沈先生越想越憋屈,他觉得商家这是言而无信,明明承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现在却出尔反尔。 在他看来,自己只是想体验一下新机,又不是恶意损坏,凭什么不让退?一气之下,沈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直接把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给他办理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4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款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沈先生认为商家的既然商家承诺了七天无理由,就应该履行承诺。 法院在调取沈先生的消费记录时发现,沈先生根本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 在过去短短一年时间里,沈先生光是买手机的订单就有12笔,而且每一部手机,他都是在收到货的7天内申请退货退款。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但第9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高端手机一旦激活,系统会留下使用痕迹,外包装也可能磨损,其“全新商品”的价值大幅贬损,商家根本无法按原价二次销售,这种情况显然属于“商品不完好”,商家有权拒绝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4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沈先生一年12笔手机订单、同款手机3次购买退货的记录,足以证明他并非出于“购买使用”的真实需求,而是将商家商品当作“免费体验机”,这种反复购买、使用后退货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商家利益。 最终,法院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商家拒绝退货的行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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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39xxx92

用户39xxx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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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19:27

最讨厌这种自私自利的“聪明人”

解豸说几法

解豸说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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