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干了6年辅警,他发现单位一直没有给他交社保,多次要求单位为他补交,但都

茂彦学法 2025-12-20 23:53:26

吉林,男子干了6年辅警,他发现单位一直没有给他交社保,多次要求单位为他补交,但都没有得到解决,单位却以他有纹身为由将其解雇。男子却称,纹身在入职就有,但单位不理会,男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补偿6万元并缴纳五险一金。法院的判决让他傻眼了。 刘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辅警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干了6年。 不仅没等来社保补缴的答复,却因入职时就存在的纹身被单位解雇。 他愤然起诉,要求单位支付6万元补偿并补缴五险一金。 可一审判决结果却让他彻底傻眼,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事情是这样的,刘某的辅警生涯始于2019年9月。 他入职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双方每年签订用工协议,日常负责交通管理相关的辅助工作。 在此后的4年多时间里,单位始终没有为他缴纳五险一金。 刘某察觉后多次向交管大队提出补缴申请,但每次都石沉大海,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2024年1月1日,刘某的签约主体发生了变更,他不再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续签协议。 转而与农安县公安局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原与交管大队的劳动关系正式终止。 尽管签约主体变了,但刘某的工作岗位和内容没有任何变化,依旧在原岗位从事辅警工作。 本以为换了签约主体能解决社保问题,可刘某的社保补缴诉求依旧没有进展。 2025年6月,让他更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农安县公安局突然以他身上有纹身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刘某当即提出异议,强调纹身是入职前就有的。 入职时单位并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如今以此为由解雇,明显是刻意刁难。 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将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告上法庭。 他诉求有两个:一是确认自己自2019年9月至2025年6月与交管大队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要求被告补缴在职期间的五险一金,并支付各类经济补偿共计近6万元。 法庭上,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辩称: 2024年1月1日起,刘某已与农安县公安局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与该大队的用工协议已正式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就此切断 。 大队强调,虽刘某后续仍在原岗位工作,但系受农安县公安局指派,并非与大队延续劳动关系。 大队仅承担代为通知辞退的职责,而非实际用工主体 。 对于辞退理由,大队称决定由农安县公安局作出,依据是刘某违反了“文身,不合格”的岗位规定,与大队无关 。 针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大队提出核心抗辩: 一是刘某主张的2019年9月至2023年12月劳动关系期间,相关社保补缴、经济补偿诉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 二是2024年后刘某的用工主体为农安县公安局,其将交通管理大队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相关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院认为,刘某对交管大队提起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刘某的文身是在入职前就已存在,单位在入职审核时未发现,且在其任职6年期间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事后突然以此为由辞退,在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 并且,农安县公安局在辞退刘某时,是否遵循了合法的程序,是否给予了刘某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也不明确。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辞退,那么该辞退行为可能是不合法的。 所以刘某应该以农安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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