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男子和未婚妻订婚时协商好36万彩礼,可谁知,眼看婚期将近,男子父母却迟

辨案析历 2025-12-21 13:01:07

河南商丘,男子和未婚妻订婚时协商好36万彩礼,可谁知,眼看婚期将近,男子父母却迟迟不按约定给付彩礼。未婚妻催促彩礼后,男子和父母发生争执,还因此轻生溺亡。事后,男子父母把这一切都归咎于女方索要彩礼所致,把女方一家告上法庭,索要20万赔偿。未婚妻表示,得知男子要轻生时,她进行了安慰和劝阻,已经尽力了,出于情感愧疚,她自愿补偿2万元。 男子陈某和武某,本是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准新人,可没想到,一场36万彩礼的风波,竟夺走了陈某的生命,还让两家人对簿公堂。 两人最初经媒人介绍相识,2024年2月订下婚约,陈家给了武家10万压手礼和三金。 可谁知,这场婚姻一开始就并不顺利,订婚后不久,陈某提出分手,武家干脆利落地把彩礼和三金全退了回去。 本以为此事一拍两散,不成想,分手后陈某又后悔了,托亲属上门求复合,武家心软答应,双方再次坐下来商量婚事。 这一回,自知理亏的陈家主动承诺给36万彩礼,还约定正月初六送彩礼,初九办婚礼。 都说好事多磨,经历了分分合合,陈某和武某按说能成就一段懂得珍惜的婚姻,却不料,好日子眼看着越来越近,陈某家又整出了幺蛾子。 眼瞅着约定的送彩礼日子到了,陈某父母却迟迟没有动静。 武某心里犯起了嘀咕,不知道陈家是遇到了难处,还是另有想法,思来想去,她忍不住催促陈某赶紧落实彩礼的事。 这话传到陈某父母耳朵里,家里顿时炸开了锅。 父母觉得36万彩礼数额太大,负担不起不说,更让他们丢面子,因此坚决不肯掏钱。 陈某夹在父母和未婚妻之间,一边是养育自己的双亲,一边是满心期待的爱人,左右为难的他和父母爆发了激烈争执。 争执过后,满心委屈和绝望的陈某冲出家门,给武某发消息,说自己不想活了。 武某看到消息瞬间慌了神,一颗心提到了嗓子眼,她赶紧一遍遍发消息、打电话安慰陈某,苦口婆心地劝他千万别做傻事,还第一时间联系了陈某的母亲和朋友,让他们赶紧出去找人。 可无论武某和亲友怎么努力,都没能找到陈某的踪迹。 果然,悲剧还是发生了,陈某最终选择了溺水轻生。 痛失爱子的陈家父母,把所有怨恨都撒到了武家身上,他们认为是武家索要高额彩礼,才逼得儿子走上绝路,于是一纸诉状将武某和她的父亲告上法庭,索赔20万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上,武某辩解道,36万彩礼是陈家自愿承诺的,她催促彩礼只是盼着婚事能顺利进行。得知陈某有轻生念头后,她已经拼尽全力劝阻,实在是无力回天。 武家还提到,陈某父母后来称,是因为双方就陈某弟弟烟酒店的经营权没谈拢,加上没预约到婚庆酒席,才没按时送彩礼。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一、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无没有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36万彩礼是陈某家主动承诺的约定,武某的彩礼催促行为属于履行婚约约定的合理诉求,未超出正常沟通边界,更未达到逼迫的违法程度。 从因果关系来看,陈某死亡的直接诱因是与父母因彩礼支付产生的争执,而非武某的催促行为。 武某在得知陈某有轻生念头后,已及时进行安慰劝阻,并联系其母亲和朋友协助寻找,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武某的言语不当属于情侣间正常情绪化表达,与陈某轻生无直接关联,不存在过错。 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身生命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彩礼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陈某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婚约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选择轻生。 陈某自杀行为是自身意志的主动选择,属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根据法律逻辑,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因此,女方的催促行为并非导致死亡的必然原因,陈某的认知偏差和极端选择才是核心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武某和父亲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武某出于愧疚自愿补偿的2万元,予以支持。

0 阅读:117
辨案析历

辨案析历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