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妈收养了12只流浪猫,却不好好养,她长期把猫圈养在狭小的笼子中,并在零下的天气故意把猫养在室外,放任它们自生自灭,导致好多猫都被冻得病怏怏。一女子看不下去了,把猫连同笼子一起拉到了自己开的救助站,自费给猫看病吃药,让它们吃得饱住得暖,救了猫咪们的命。谁料,大妈得知猫被拉走后大发雷霆,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女子把12只猫连带笼子全部还给她。法院判决太解气! 2025年1月17号这天,冷风跟刀子似的。 有人路过一小区大门,被眼前的一幕给气的不行。 就在人行道边上,杵着个一人多高的木箱子,大冬天零下好几度,这笼子就这么露天放着,也没个挡风遮雨的地方。 网友凑近仔细一瞅,笼子里密密麻麻塞了12只猫,一个个冷得缩成一团,惨叫声一片。有的明显病恹恹的,眼看就要不行了。 这可把路人心疼坏了,赶紧拍照发网上,呼吁大家关注。 这帖子一出,住在附近的毛先生坐不住了。他也是个爱猫的人,看着这些猫这么惨,立马开车赶了过去。 到了现场一看,实际比网上说的还糟心。毛先生把笼门打开,一股臭味直冲脑门。 十几只猫挤在狭小的空间里,连个转身的地儿都没有。 毛先生特别生气,这哪是养猫啊?这是造孽啊! 就在这时候,另一位罗女士也闻讯赶来了。她自己经营着一家救助站,看这场景眼泪都在眼眶里打转。 她当场就跟毛先生说,这猫再在这儿待下去全都活不了,我那儿有地方,有暖气,我能送去治! 大家一合计,为了救命要紧,赶紧七手八脚把猫装车,连同那俩破笼子一起拉到了救助站。 罗女士自掏腰包给病猫看病、喂药,总算是把这些小命从鬼门关拉了回来。 本来这事到这儿,也有了个暖心的结果。可谁成想,这猫的主人,也就是64岁的柴大妈得知后不干了。 据说,这12只猫都是她从街头捡回来的流浪儿,后来一起圈笼子里养在了室外。 她一看罗女士竟然未经允许就把她的猫端了窝,一纸诉状把罗女士告上了法庭。 在柴大妈心里,这就是她的私有财产,罗女士这就是明抢。她要求法院判罗女士把12只猫还回来,连同那两个笼子,要是猫少了一只,就得赔钱。 然而,罗女士却觉得柴大妈简直就是伪善。她表面上充当好人收养猫,却不好好养,让猫吃不好住不暖,这就是变相虐待! 罗女士觉得自己出手相助,没有任何问题。 到了法庭上,这事儿就变得有点荒诞了。 柴大妈为了证明猫是她的,拿出了一本宠物健康防疫证。 结果罗女士当场表示,你这证上写的猫品种跟这12只压根对不上号啊!再说了,你既然是主人,那你说说,这12只猫分别几岁了?哪只绝育了?哪只生过病? 这一问把柴大妈问懵了。她支支吾吾,只说是自己收养的,但具体到每只猫的情况,那是一问三不知,记不清年龄。 一审的时候,法官表示,柴大妈虽然捡了猫,但没办正规手续,这所有权本来就模糊。 更关键的是,柴大妈把猫扔在大冬天的室外楼道里,吃不饱穿不暖,还得病,这叫哪门子收养?明显违反了动物保护的公序良俗。 反观罗女士,人家把猫带走,不是为了吃肉也不是为了卖钱,纯粹是看猫快死了,为了救命,为了大家看着不忍心。 这叫紧急救助,是在做好事,根本不是非法侵占别人财产。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罗女士把那两个空笼子还给柴大妈,但猫不能还。为什么?因为还回去就是让它们继续遭罪,甚至等死。 法院不能支持这种虐待动物的行为。 柴大妈一听不乐意了,觉得自己丢了面子又折了财产,上诉到第二中级法院。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传统观念中,柴女士作为捡拾人和饲养人,似乎天然拥有对这12只猫的所有权,理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然而,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柴女士将猫关在狭小笼内,置于零下低温的室外人行道,导致猫咪生病甚至病危。这种行为在社会普遍认知中属于“虐待”,而非合法的饲养。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柴女士拿不出合法收养证,其所有权本身就存疑。而罗女士的救助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拿走”了他人财物,但在实质上符合社会正义。 罗女士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侵犯了柴女士的占有,但在价值位阶上,救助生命的公序良俗高于虐待式占有的私人权利。 2025年12月22日,二审结果下来了,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的意思更明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罗女士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生命安全,没毛病。柴大妈如果真爱猫,就不会让它们在零下温度的户外自生自灭。 罗女士如今也算是松了一口气,她说只要猫能活下来,这官司打赢了,我心里也踏实。 而那12只猫,如今在救助站里吃得饱睡得暖,病也治好了大半,总算是脱离了苦海。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