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看得我手脚发凉。
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阳泉,一栋老旧居民楼的五楼。
85岁的陈女士躺在床上,胸闷,喘不上气。保姆发现不对劲,女婿王先生慌了神,22点39分,拨通了120。
他家离医院只有4分钟车程。他想,只要车一来,接上人就走,很快的。
他怕耽误时间,特意跑到楼下等车。
10分钟后,急救人员到了。
量血压,做心电图,一套流程走完。陈女士躺在那里,意识清醒,甚至还叮嘱保姆:“别忘了带医保卡。”
她以为,马上就能去医院了。
她不知道,接下来是整整40分钟的等待。
心电图报告出来了——“极度心动过缓”。
但医生没用药,护士没监护,所有人就这么干等着。
王先生跟医生说:“咱们把老人抬下去吧。”
医生瞥了他一眼,摇摇头:“我们不负责这个,你们自己找人。”
王先生愣住了。
身边就一个五十多岁的保姆,家里就他一个壮劳力。五层楼,没电梯,楼梯窄得转不开身。他一个人,怎么抬?
他求医生搭把手。
医生说不行,这是规定。
他打电话找亲戚。深夜十一点,铃声响了半天,没人接。
远在太原的女儿冯女士急疯了,电话里跟医护人员喊:“我给你们钱,我谢谢你们,就搭把手行不行?”
那边还是那句话:“不是钱的事,没这个义务。”
23点06分,冯女士打了110,求警察来帮忙抬一下,“就十分钟”。接线员说尽量协调。
她握着手机,听着那头母亲的呼吸声,一秒一秒地熬。
这四十分钟里,陈女士躺在床上,眼睛闭着,脸色慢慢变了。
等到发现不对劲,老人已经面部青紫。
医生这才慌了,跟王先生手忙脚乱把人抬下楼。
救护车狂奔4分钟到医院。
可人已经没了自主呼吸。
6月10日凌晨2点07分,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冯女士把急救中心告上法庭。
她怎么也想不通:母亲明明还有意识,明明还能说话,明明离医院只有4分钟——怎么就死了?
司法鉴定下来了。
结论很清晰:心律失常没处置,危重病人没及时搬运,心肺复苏不规范。
一审判决:急救中心赔17万,承担50%责任。
急救中心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可直到今天,钱还没到位。
那套五楼的老房子,依旧空着。陈女士爱喝羊肉汤,女儿以前冬天总是炖好了,带回来给她慢慢吃。
现在冰箱里,再也没存过羊肉。
冯女士说:“我能接受母亲自然老去,但我接受不了——她想活的时候,没人伸手。”
网友评论区炸了
“40分钟,就眼睁睁看着老人一点点不行了?这叫急救?”
“‘没义务抬’?那你们的义务是什么?就做个心电图,然后站着等?”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救人的时候讲规定,死人就不讲了?”
“最寒心的是那句‘帮你是情分,不帮是本分’。这是救命,不是帮人搬家具!”
“法院判50%责任,我觉得太轻了。这明明是见死不救。”
对这这件事,我有四句话想说。
第一,这不是“不帮”,这是“不救”。
急救人员说,“没义务抬”。
可问题是,你们的义务是什么?
急救急救,急的是病情,救的是人命。你们来了,做了检查,发现了“极度心动过缓”,然后呢?然后站着等家属自己想办法?
你们是来救人的,还是来围观等死的?
第二,规则不能成为冷漠的遮羞布。
“规定”这两个字,现在成了一些人的护身符。
规定没让抬,所以不抬。
规定没让用药,所以不用。
规定没让监护,所以不管。
可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规定是为了救人制定的,不是为了免责存在的。
当“按规定办事”变成了“见死不救”的理由,这个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第三,那40分钟,是谁的40分钟?
对急救人员来说,是“按流程等待”的40分钟。
对王先生来说,是“四处求人”的40分钟。
对冯女士来说,是“听着母亲呼吸声”的40分钟。
对陈女士来说,是“躺在床上等死”的40分钟。
40分钟,2400秒。
每一秒,老人的生命都在流逝。
每一秒,家属的心都在滴血。
每一秒,那些“按规定办事”的人,就那么站着看着等着。
第四,离医院4分钟,离死亡40分钟。
这个故事的荒诞之处在于:救护车到医院,只要4分钟。
可就是这4分钟的路,老人走了40分钟,都没走完。
因为最后那段路,没人愿意伸手。
当一个社会把“帮人是情分”挂在嘴边,却忘了“救人”本就是所有规矩的底线时,那些躺在五楼、被困在深夜里的老人,等来的究竟是救护车,还是一纸免责声明?
我们离那个“没人抬”的夜晚,其实只有4分钟的距离。
今天是他,明天可能是你,是我,是我们的父母。
最后想问那个急救中心一句话:
17万,能换回一条命吗?
40分钟,能倒流回去吗?
那句“没义务”,现在还敢说出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