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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吴向飞发李荣浩相关情况说明#【#律师谈艺人免费表演法律边界#】4月15日

#律师谈吴向飞发李荣浩相关情况说明#【#律师谈艺人免费表演法律边界#】4月15日,发长文,关于此前公开表演《路一直都在》情况说明。4月16日,记者从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的李振武律师获悉,他就吴老师和李老师之间的核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表达了他的观点。他强调:这不是法律意见,仅仅是根据目前现状的分析。1.免费表演的法律边界这一点,李振武律师觉得吴老师的解释完全正确。吴老师在说明中引用了“免费表演”的规定。该条款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部分,允许在严格条件下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使用已发表作品。通俗地讲,不要给钱,也不用授权。但这个使用的核心构成要件有三:1. 未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2. 未向表演者支付任何报酬;3. 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涉案的歌曲演唱发生在旧著作权法期间,旧法条文没有明文写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免费表演”这一概念本身,一直就内在包含了非营利性的要求。新法只是对这部分进行了明确。吴向飞指出“公益活动≠没有营利”、“卖不卖票,不是活动性质认定的唯一标准”,这一观点,李振武律师认为也完全符合司法实践。法律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个实质性判断标准,法院会穿透表面形式,审查活动的整体性质、资金来源和潜在收益。如果活动接受了商业品牌赞助,或由企业出资主办,其目的通常包含品牌曝光、商业推广、提升企业形象等,这已被司法实践认定为具有间接的营利目的。李振武律师举了一个例子:赈灾义演,看起来肯定是公益,而且目的很纯粹,虽然歌手不收费,看的观众也不收费,但如果向现场观众募集了资金,也不能使用上述的合理使用制度~此外,法院还会考虑活动是否带有广告宣传、是否为参与者带来潜在商业机会、是否提升了组织者的声誉或竞争力等。因此,即便活动名义上是“公益分享会”且未售票,只要存在商业机构的资金注入或品牌背书,就很难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免费表演”。根据吴向飞的说明,2013年《行走的力量》音乐分享会由“北京东申童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且活动具有商业赞助背景。从法律角度看,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活动,从而不满足“免费表演”的豁免条件。2.李荣浩活动主办方到底付钱了没?李振武律师表示,这可能是本案最复杂、也最具普遍警示意义的环节。根据吴向飞的说明,音著协确认在2015年汇出了一笔180.48元的费用,作为2013年那次表演的许可费。但这笔钱支付给了音著协,并由音著协依据其“内部错误”登记,分配给了环球公司,而非词作者吴向飞本人。因此,对于权利人吴向飞而言,他并未从这次表演中获得任何报酬。但据此得知,活动主办方可能认为自己已通过音著协“合法”付费,但由于音著协许可链条的原始错误,这笔费用并未到达真正权利人的手中。所以,这个问题,似乎变成了,李荣浩那场演出其实给钱了,但吴老师没收到。纠纷现在就上升到了音著协。李振武律师表示,总结一下就是:李荣浩那场演出其实给钱了,李老师的演出没啥问题,但真正的权利人吴老师没收到,吴老师发那篇维权帖也没啥问题,问题似乎就出在了音某协和环球,又绕回去吴老师这些年一直的纠纷了。#吴向飞发李荣浩相关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