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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男子,用亲身经历验证了,什么叫”贪小便宜吃大亏”。公司派他去佛山出差8

江苏南京一男子,用亲身经历验证了,什么叫”贪小便宜吃大亏”。公司派他去佛山出差85天,住宿标准是每天400元。他自己住120元的便宜酒店,却按390元一天开票报销,85天下来多拿了2万多块钱。

被人举报后,公司直接将他开除,男子不服,辩称自己没接触前台不知道价格,而且已经把钱退了,要求公司要么恢复劳动关系,要么支付赔偿金。官司打到二审,法院的判决来了。

南京的李某在一家地产公司干了十年,2023年公司派他去佛山驻场,一待就是85天。公司给的住宿标准很明确,每天400元,实报实销。

本来按规矩住符合标准的酒店,出差结束正常报销就行。可李某心里打起了小算盘,觉得这笔钱能“省”下来装进自己口袋。

他让合作方员工郭某帮忙安排住宿,郭某挺“上道”,直接找了家每天只要120元的小旅馆。但开票的时候,却按每天390元的金额开,刚好卡在公司标准线下,看着毫无破绽。

85天下来,李某实际花的住宿费才10200元,可报销单上的金额高达33150元。中间这22950元的差价,就成了他的“额外收入”,分5次报销全部到账。

李某大概觉得这事儿做得天衣无缝,既住了便宜酒店,又赚了差价。可他忘了,职场里没有不透风的墙。

没过多久,就有人实名举报了他的虚假报销行为。公司一查,票据和实际住宿情况对不上,立马找李某核实。

面对证据,李某没法抵赖,只能辩称自己没接触酒店前台,不知道实际价格。还说自己只是疏忽,愿意把差价退回去,希望公司网开一面。

他很快退了2.5万元给公司,比实际差价还多退了一些。可公司没领情,直接依据《员工手册》把他开除了。

手册里写得明明白白,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彻底懵了,他觉得自己已经退了钱,认错态度也挺好,不至于被开除。

越想越觉得委屈,甚至怀疑是被人陷害,干脆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要求要么恢复劳动关系,要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庭审时,李某反复强调自己不知情,是合作方主动安排的,而且钱已经退了,公司不该揪着不放。

但法院调查后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李某的住宿费其实是郭某先垫付的,事后李某特意转了3万元给郭某。

这个转账记录,直接戳穿了他“不知情”的谎言。85天五次报销,每次发票金额都接近公司上限,要说完全不知道实际价格,根本不符合常理。

法院还注意到,公司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也早就告知了李某,对他有约束力。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公司开除他合法。李某不服,又上诉到二审法院,可结果还是一样,维持原判。

法官在判决里说得很清楚,虚假报销的认定,不看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核心是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廉洁要求。

李某的行为属于持续性的不当获利,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没毛病。

其实类似的案子近几年真不少。四川有4名事业单位员工,靠虚报差旅费套取80多万元,最后被判了刑。

雅安市一名女子虚报公务接待发票,哪怕后来重新申报了真实金额,还是被公司开除,索赔也被驳回。

这些案例都在传递一个信号:职场里的诚信红线,碰不得。

可能有人觉得,李某只是“薅了公司一点羊毛”,退了钱就该没事了。

但换个角度想,公司给400元住宿标准,是让员工能安心工作,不是让员工从中牟利的。

李某住120元的酒店没问题,要是如实报销120元,没人会说他。

可他偏偏选择虚报金额,这本质上就是弄虚作假,破坏了职场规则。

更关键的是,这种行为一旦开了头,就容易越陷越深。

就像海南文昌市农科所的那6名干部,一开始只是想“小赚一点”,最后变成长期虚报,总共套取了12万多元,最终都受到了处分。

还有人觉得,合作方主动帮忙开票,不算自己的错。

但法院早就明确了,“别人主动给的”从来不是免责金牌。

作为报销人,对票据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明知发票金额和实际支出不符还去报销,就是故意违纪。

而且李某和合作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还可能涉及利益输送,这更是公司不能容忍的。

对于公司来说,廉洁是团队管理的底线。

如果容忍员工虚报报销,今天有人贪2万,明天就可能有人贪20万,整个团队的风气都会被带坏。

所以很多公司都会在规章制度里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一旦发现绝不姑息。

而从法律层面看,虚报报销金额如果达到6万元以上,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要负刑事责任。

李某还算幸运,2万多没到刑事立案标准,要是再多一点,可能不仅丢工作,还得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