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17岁男子去餐饮店打工,可仅干了第14天就被解雇了,和被扣了1000的工资,只拿到了700。男子很郁闷,他的家长更生气,认为店家是摆明了欺负孩子!没想到店家更窝火,说营业时间让小谭把外面的蒸箱收回来,他没收,结果蒸箱丢了,损失了3000多块钱。让他赔750块钱,只是个小头。但家长却说这是把店里损失转嫁给员工。到底谁有理?
据黄河新闻网的报道,不久前,贵州年仅17岁的小谭,去一家汉堡店打工。店家口头承诺,每月工资3800元,外加200元全勤奖。
可才干了14天,小谭就被辞退了。原因是在前几天,店里的蒸箱丢了,店家认为小谭对这事要负全部责任。
没了工作,小谭心里有点沮丧,他要求给自己结工资。
可令小谭更郁闷的是,老板只给他开了700元工资。
本来小谭干14天的工资应该拿1700元钱,但他之前预支了250元的生活费 ,弄丢了蒸箱,店家又让他赔偿750元。
所以扣除这些钱后,小谭只能拿到700元。
小谭的父亲知道了儿子的遭遇,气的胸都要炸了,他认为,商家这是摆明了在欺负孩子。
他去找店家,直接说,店里丢了蒸箱就让员工赔偿,那要是几万块的东西丢了,也要让我家孩子赔吗,凭什么?
面对小谭家长的质问,店家却感到很委屈。
店家说,蒸箱丢失的原因就在于小谭,让他把外面的蒸箱收进来,他没收才丢的。
蒸箱原价3000多元, 让小谭赔750元,已经算是让他承担小头了。
还有,小谭入职以后,经常在工作时间玩手机打游戏,有时候还缺勤,这些都没和小谭计较,按照满勤给他算的工资。
店家的说法,看上去还挺在理,似乎对小谭算是宽宏大量了。
但是小谭父亲却非常不认可他们的说法。
他反驳说,店里的物品是由谁来管理的,有没有明确到个人?小谭刚刚上岗,他的工作是不是应该有人负责指导和监督?
店里丢了东西应该是负责人的失职,他不应该检查员工工作的完成情况吗?下班前,负责人不应该核实物品数量吗?
这么大的蒸箱都能丢失,那说明店里的管理本身就存在问题,店家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小谭父亲还质疑蒸箱的价格,指出蒸箱的价格普遍就在700块钱左右,而扣了小谭750元钱都工资,店家就是想把店里的损失完全转嫁给小谭。
面对家长的质疑,店家也是振振有词。
他们说,店里那几天正在装修,对小谭说的很清楚,让他把蒸箱收回到店内,他没收,所以晚上才丢失的。
有装修的师傅和店里监控做证据,小谭没有按时完成该干的活,导致失职的后果就应该承担责任。
双方是你一句我一句,争执了半天。小谭父亲认为不该扣小谭的工资,但店家强调,是小谭失职丢的东西,他就应该赔偿。
这事很快就引起了网友们的纷纷评论。
有人说,店里装修期间本来人员就杂,丢了东西就把责任推给员工,实在是不应该。
有人说,店家让小谭赔偿750元太过分了,超过他工资的一半了,这分明就是不想给人家开工资呀!
还有人认为小谭刚工作就不好好干,造成的损失就该他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么划分责任呢?
如果店家能够拿出证据证明,的确指派小谭收回蒸箱,但他没有去收,导致的丢失,那就证明小谭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他就必须为自己的失职行为买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谭因为失职,导致店里蒸箱丢失,应该承担赔偿。
但是,员工对店家的赔偿,并不是店家说赔多少就是多少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小谭应得的工资是1700元,店家扣了他750元,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显然是超出了20%。店家最多可以扣小谭340元。
还有,小谭只要17岁,还是未成年人,心智和行为可能还没有完全成熟。
小谭刚刚入职,店家对小谭的工作,应该盯的更紧些,多加强监督才对。
所以,店家在此事上也存在疏忽,也要承担责任。
对于这起事件,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