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74岁老人参加邮轮旅行,途中突发肠胃不适,船医怀疑是肠梗阻,但船上没有CT无法确诊,只能继续观察,等船靠岸后,老人被送往医院,可还是因肠梗阻引发的并发症抢救无效去世了,家属认为船东和旅行社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没及时用直升机转运将老人送去医院,耽搁了病情,因此诉至法院索赔90万,可一审判决结果让他们傻眼。
一审判决书出来那天,家属盯着“无证据证明船东存在过错”这行字沉默了很久。上海法院在裁判中强调,邮轮为国际航线客船,船上配备船医和基础影像设备符合国际惯例,未配置CT并不违反现行强制性规定。案件焦点,并不在于结果多么令人惋惜,而在于法律如何界定“责任”。
时间往回推。2024年5月14日,方阿姨与丈夫自上海登上“爱达·魔都”号。该船为国产大型邮轮,2023年底首航,执行上海—日韩国际航线。第二天清晨,方阿姨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症状。
船医初步判断为急性胃肠炎,给予对症处理。病情未缓解,随后进行X光检查,医生开始怀疑肠梗阻。
肠梗阻在老年人群中并非罕见。医学资料显示,急性完全性肠梗阻若处理不及时,可能发展为肠坏死和感染性休克。是否延误,关键在于当时病情进展速度与医疗处置是否合理。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海事劳工公约》,远洋客船必须配备具备执业资质的船医和基本医疗设施,但并未强制要求安装CT。
国际邮轮医疗体系通常采取“稳定病情—靠港转运”的模式。直升机医疗撤离属于特殊情况,需海事部门协调,并受天气、航线位置等因素限制。公开报道中,欧美海域确有海岸警卫队实施直升机救援的案例,但并非常态。
当日邮轮计划停靠韩国济州岛。方阿姨在船上接受输液及监护。下午靠港后,方阿姨被转送当地医院。遗憾的是,抢救未能成功,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包括肠梗阻并发肠坏死及感染性休克。
家属认为船方未及时启动直升机转运。问题随即转入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应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庭审中,法院审查了航行记录、医疗记录、船医资质证明以及停靠时间安排。家属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因跨境海上医疗责任认定复杂,未能出具意见。
司法鉴定是否启动,在民事诉讼中需具备明确技术可行性。类似跨境医疗纠纷中,部分法院也曾因鉴定条件不足而直接依据现有证据裁判。
“法律只评价行为是否违法,不评价悲剧是否发生。”这句话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常被提及。
法院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船方违反强制性安全标准,也无证据证明直升机转运在当时条件下可行且被故意拒绝。一审因此未支持90万元赔偿请求,仅判退还部分未消费费用,船东给予一定金额的人道补偿。
案件并未终结。家属已在2025年4月30日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点请求二审启动司法鉴定,明确医疗处置是否存在延误。
海上旅游安全保障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当老年群体成为邮轮主要客源,是否应提高医疗配置标准?二审是否会对“特殊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更高认定,仍未可知。答案,将留待新的判决书落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