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子!”上海,一80多岁的老人在乘坐公交车时,突发疾病,车上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在8分钟内完成送医。可最后,老人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家属就此认为,车上没有配备急救设备、公交车没有对老人实施有效的救助等,是导致老人死亡的原因所在,而且,事发后,公交公司也未有人道主义关怀,安抚家属悲痛的情绪。
于是,老人的家属将公交公司直接告上法院索赔损失115000元。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据悉,2024年12月份的一天,80多岁的李大爷出门上了一辆公交车。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李大爷刚坐在座位上,仅仅过去了两分钟,身体就突然出现不对劲。
他不停擦汗、呼吸急促喘气,在还没来得及买票、刷卡的情况下,就在座位上昏迷了过去。
而车上的售票员因平日里很细心留意车内乘客状态,很快就发现了李大爷的异样。
察觉到老人情况危急后,他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配合司机前往派出所汇合协助送医。
从发现老人昏迷,到顺利交接给120医护人员,全程只用了8分钟。
遗憾的是,李大爷还是因为抢救无效猝死。
事后,李大爷的老伴及两个子女难以接受亲人离世的事实,随后将所有过错归咎于公交公司,并将其告上了当地的法院。
李大爷的家属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在公交车上配备AED、急救药品等必要急救设备,事发时没能实施专业有效的急救,从而导致了李大爷死亡结果的发生;
事后,公交公司也没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对家属没有人道关怀,无疑也加重了家属的丧亲之痛。
据此,李大爷的家属要求公交公司索赔丧葬费在内各项费用合计90000余元,另加2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共计11.5万元。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家属悲伤的情绪可以理解,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就把责任乱扣到公交公司身上,无疑有些过分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公交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李大爷上车乘坐公交,公交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之间成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简单来说,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一般情况下需要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承担责任。
但如果,公交公司已经对旅客尽到了救助义务,而旅客的伤亡是由个人身体情况造成的,则不需要担责。
具体本案来看:
1、李大爷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诱发所致。
2、公交车工作人员从发现异常,到送医救助,响应及时、行动迅速,已经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3、再说家属质疑公交车为何不配备急救设备。
要知道,城市公交车主要承担短途运输业务。
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无明文强制要求城市公交车辆必须统一配备AED、常备急救药品。
本案中,李大爷是突发心源性猝死,发病速度极快,短短几分钟内病情就已无法逆转,即便车上配有急救设备,如果没有专业人员当场规范操作,也很难起到挽救生命的实际作用。
要求公交车配备这样的专业人员也无异于强人所难。
据此,从现有情况来看,公交车在当时已经对李大爷尽到了救助义务,李大爷家属的索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予以驳回。
总之,生老病死、突发意外谁都无法预料,家属悲痛可以理解,但责任不应乱扣!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认为公交车该不该强制配齐AED等急救设备?公交公司到底该不该为此类意外担责?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